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忠实履职、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现对审计委员会 2017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审计委员会由陈振婷、张国明、姚贵章3名董事组成,其中陈振婷、张国明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陈振婷女士担任。2017年6月16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同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独立董事孙铮先生、独立董事张国明先生、董事邹国强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孙铮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相关法津法规和监管规则中关于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委员专业配置方面的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全体委员出席全部会议: 1、2017年1月16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16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第一次会议,听取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与安排。 2、2017年3月21日,审计委员会就2016年年报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会计师召开现场沟通会,审计委员会听取以下汇报事项:(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度年报审计工作情况汇报;(2)续聘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3)关于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4)公司2016年度内审工作情况及2017年度内审工作计划的情况;(5)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报告;(6)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3、2017年4月18日,审计委员会审阅2016年度财务报告。 4、2017年4月27日,审计委员会审阅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5、2017年8月29日,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2017半年度财务报告。 6、2017年10月30日,审计委员会审阅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7、2017年11月17日,审计委员会对《关于公司受让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12.87%股权的议案》进行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在公司编制2016年年度报告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规定,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开展审计前,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先期召开年度报告沟通会议,全面听取会计师关于审计工作计划的汇报。在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召开无管理层参加的专门会议,听取会计师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汇报,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关注内部控制的结果,更要关注内部控制的过程。2017年4月18日,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2016年度财务报告后,认为2016年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股东权益情况,决定同意将经年审会计师正式审计的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还认真审阅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告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后,认为相关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作为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严谨、客观、公允、独立的履行职责,体现良好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能够实事求是地发表相关审计意见,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未发现该所与公司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董事会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审议了2017年度审计费用方案。 (2)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与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等问题进行讨论与沟通,对其执行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3)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严谨求实、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守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对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及评估工作指导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报告基本上反映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审计委员会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4、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公司2016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2017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就相关情况与公司内审部门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效。 5、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年度关联交易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