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的现金分红比例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63%。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了有效执行,有效控制了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在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经审阅,《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正常业务往来,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方面均严格分开,故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各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偿债能力较强,担保风险较小且处于可控状态,拟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内控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和执业经验。我们通过对其2017年度工作情况的审查和评价,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所确定的财务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公允、合理。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强生控股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强生控股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出租汽车业根据转型发展需要以及市场供求变化,将纯电动车作为网约出租车的车型备选方案,为了更准确反映纯电动出租汽车的实际使用状况,公司新增纯电动出租汽车的折旧年限,主要根据车辆型号和品牌信誉度设定为3-5年,同种品牌车型确定使用同一种折旧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转型发展需要以及市场供求变化实际情况做出的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严格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会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无需追溯调整,因此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八、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考评指标执行,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因此同意本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