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股权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集团”)的通知,该公司2003年10月28日与香港国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控股”)签署协议,将强生集团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39,772,7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7%),以每股4.5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国中控股,金额共计178,977,294元(人民币)。若本次转让完成以后,强生集团持有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61,806,888股(占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仍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国中控股持有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9,772,732股(占本公司股权比例12.87%),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受让方情况介绍 名称:香港国中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45楼 注册资本:港币459,492,000元 经营范围:从事投资于环保及水务业务、市政、城市建设投资业务以及香港与中国物业投资发展。 截止2003年3月31日,国中控股总资产港币1,355,512,000元,净资产港币787,721,000元,当年实现净利润港币15,008,000元。 三、截止公告日前6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法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强生控股的已上市流通股份情况。 四、公司承诺,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就公司所了解的情况及时作出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