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1、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2、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2、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五条 公司要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人员;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及公司的经营方向;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服务、重大投融资、担保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化、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接待股民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不定期举行公司业绩推荐会(说明会)、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人员及投资者参加;开通语音信箱,方便投资者咨询;设立电子邮箱,及时回复电子邮件。 5、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董秘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6、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大会、推介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现场参观、路演等。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证券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可以控制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十三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章 新闻媒体 第十七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十九条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公司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监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2、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3、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 4、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众形象等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组织体系及职责 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中止本预案;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应急领导小组对公司突发事件和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稳定的各类风险作出应急反应,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置,完善应急手段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担任,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主要职责为:(1)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3)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4)收集、跟踪、分析境内外舆情,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六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高度重视预警、预防工作机制的建设,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预警信息应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有关部门或企业报告的渠道获悉,以日常监测为主。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开展跟踪、分析和监测,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及时分析和判断,尽快提出启动预案的等级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