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条 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预审后,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 (三)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书面保密承诺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暂缓披露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后对外披露。 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附件: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登记时间 提交材料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人员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