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拟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重视了解公司及公司的经营环境,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的交流、沟通。该事务所在对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本着严谨求实、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职责。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已同意向董事局提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鉴此,本人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0年度境内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洁雯 刘京 屈文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