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上午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8 年 4月 12 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其中,亲自参加会议董事 7 名,公司董事吴世农先生、董事孙依群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而分别委托公司董事朱德贞女士、董事陈向明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编制的《2017 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予董事局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了保持灵活性并给予公司董事局酌情权,本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或处理A 股或 H 股或可转换成该等股份的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 A 股或 H 股的类似权利(其总数量不超过相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 A 股或 H 股各自数量的 20%)。 关于授予公司董事局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在遵守下文第 3 段及第 4 段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不时修订),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利,决定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 A 股及/或 H 股或类似权利,及决定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或类似权利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拟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量; (2)新股的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3)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4)发行对象; (5)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以及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量; (6)募集资金用途;及/或 (7)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选择权、转股权或其他相关权利。 2、前面所述的批准将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利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选择权。 3、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根据上文第 1 段所述授权在有关期间内批准有条件或无条件单独或同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的 A 股新股或 H 股新股的数量(不包括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发行的股份)分别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议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当日该类已发行的 A 股或 H 股数量的 20%。 4、在根据上文第 1 段行使权利时,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必须: (1)遵守《公司法》、本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不时修订);及 (2)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若需)。 5、就本决议而言,“有关期间”指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1)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 (2)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即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及 (3)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修订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6、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根据上文第 1 段行使权利时为完成配发、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7、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根据本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内容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股本结构、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8、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办理股份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时机决定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向各发行对象发行的数量和比例、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起止时间、上市时间、募集资金用途、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等; (2)聘请必要的专业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3)代表本公司签署、批准、呈报、执行承销协议、保荐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为实施股份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之文件;批准、签署、核证、执行、中止及/或终止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协议、契据、文件及其他相关事宜; (4)根据本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本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适时办理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股权登记等有关事宜; (5)代表本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发行、上市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6)决定和支付发行上市费用或申请费用; (7)根据本公司股份发行的方式、种类、数量和股份发行完成时本公司股本结构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安排办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及 (8)办理其他股份发行一般性授权所需的一切必要事宜。 本议案所称董事局授权的人士为本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使本公司能够灵活选择融资工具,及时满足资金需求,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本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局或董事局授权的人士在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决定在境外债券市场新增发行本金不超过 10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境外债务融资工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实际发行的金额、利率、期限、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制作、签署、披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及办理此议案项下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本公司债券、H股可转换债券,以及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外币计值的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次发行。如发行 H 股可转换债券的,在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予董事局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拟转换的 H 股新股可以根据上述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予以发行。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本议案所称董事局授权的人士为本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人民币 2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申请人民币 2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1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申请人民币 8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