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事前同意函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福耀欧洲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向环创德国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后,发表如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及/或子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人同意将上述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在公司董事局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LIU 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