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落实施行财政部自 2017 年 3 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会计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自2017年3月以来,财政部修订及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会计准则,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财政部 2014 年 1 月以来修订或新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15 日颁布的及 2014 年 1 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公司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将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为一个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收入相关的准则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这两项准则分别规范不同类型的收入,并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因此,在现行准则下,公司应当首先根据交易的性质判断其适用的准则范围,再按照不同的准则要求相应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2)以“控制权转移”取代之前的“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 收入的确认标准由“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变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是新收入准则理论基础的重大变化。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落实施行财政部自 2017年 3 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落实施行财政部自 2017年 3 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