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_公司公告_福耀玻璃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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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局提供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落实施行财政部自 2017 年 3 月以来修订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LIU 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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