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_公司公告_福耀玻璃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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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5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证券代码:600660 公告编号:临 2017-023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释义 本公司、公司 指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耀华工业村  指 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局 表决通过后即为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的标准厂房面积为 2,387 平方米,将用于公司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存放仓库。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能解决公司仓储面积不足的问题,并为公司形成稳定的配套设施,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交易内容 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承租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标准厂房,房屋租赁面积为 2,387 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 31,031 元。租赁期限自 2017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关联人回避事宜 因耀华工业村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为同一家庭成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房产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局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和曹晖先生已回避对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与耀华工业村已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 2016年度至 2018 年度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面积合计为 138,281.86 平方米的房屋(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和二区的地下一层仓库、职工食堂及会所、员工宿舍及耀华工业村一区的标准厂房),月租金为人民币 1,797,664.18 元,年租金为人民币21,571,970.16 元。上述房屋租赁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 2015 年 10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公司租赁房产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7 年度,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预计需要增加租赁面积,拟从 2017年 9 月 1 日起向耀华工业村租赁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标准厂房 2,387 平方米,月租金单价为人民币 13 元/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 31,031 元。本次租赁面积增加后,2017 年 9-12 月和 2018 年度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总面积为140,668.86 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 1,828,695.18 元。 2、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和曹晖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余七位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7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士在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前出具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并在公司董事局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本项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局的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耀华工业村成立于 1992 年 5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245.88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凤英;经营范围:在福清市宏路镇棋山村西北面开发建设公用基础设施、工业用地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经营管理所建物业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耀华工业村的股东是香港洪毅有限公司,香港洪毅有限公司持有耀华工业村 100%的股权。陈凤英女士持有香港洪毅有限公司 99.99%的股权,曹德旺先生持有香港洪毅有限公司 0.01%的股权。因耀华工业村的董事长陈凤英女士与本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副董事长曹晖先生为同一家庭成员,耀华工业村为本公司关联方。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耀华工业村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3,741.55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52,288.21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21,453.34 万元,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3,109.06 万元,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 1,119.90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耀华工业村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493.76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57,362.22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23,131.54 万元,2017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444.89 万元,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 1,678.20 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租赁标的: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其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福耀工业村一区标准厂房,租赁房屋面积为 2,387 平方米。 2、定价政策和交易价格:本次房屋租赁的定价政策是以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参考依据,并经租赁双方协商后确定。本次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的房屋面积为2,387 平方米,月租金单价为人民币 13 元/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 31,031 元。 3、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4、交易结算方式:每年度租金分两次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分别为每年 1 月份的15 日前支付上半年度的租金(含 2017 年 9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租金)和 7 月份的 15 日前支付下半年度的租金。 5、其他:租赁房屋的财产保险费用由耀华工业村承担;租赁房屋的内部新装修费用由本公司负责;租赁期满,本公司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合同到期前 30 天向耀华工业村提出续租意向并与其协商办理续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有优先承租权。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用的房屋毗邻本公司在中国福建省福清市的主要营业地点及生产基地。本次租赁的标准厂房面积为 2,387 平方米,将用于公司产成品和原材料的存放仓库。公司采取以租代建的方式取得并使用上述租赁房产,能解决公司仓储面积不足的问题,并为公司形成稳定的配套设施,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在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本项关联交易前,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士就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项关联交易能解决公司仓储面积不足的问题,并为公司形成稳定的配套设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采用以租代建方式取得并使用租赁房产,提高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项关联交易的房屋租金标准参考了周边市场价格,房屋租金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进行审议,在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在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 LIUXIAOZHI(刘小稚)女士、吴育辉先生和程雁女士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项关联交易能解决公司仓储面积不足的问题,并为公司形成稳定的配套设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采用以租代建方式取得并使用租赁房产,提高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项关联交易的房屋租金标准参考了周边市场价格,房屋租金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对公司向耀华工业村租赁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依法予以了回避,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同意函及独立意见。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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