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上午在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3 月 27 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其中,亲自参加会议董事 6 名,公司独立董事程雁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而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吴育辉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公司董事吴世农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而委托公司董事朱德贞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8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本公司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二十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编制的《2016 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 8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8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人民币 3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贰年。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8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人民币 3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8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董事局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委托贷款人民币 1.50 亿元,委托人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期限四年。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办理上述委托贷款业务有关的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