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_公司公告_福耀玻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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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8-29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后提交给公司董事局秘书。 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依法及时披露。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按照《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的内容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相关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局秘书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公司董事局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相关业务,应当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 如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 □豁免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公司董事局秘书  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长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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