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9 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名,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董事局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3.5 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为三年(具体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同意的为准)。同时,董事局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授信、借款等业务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董事局对本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经过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要求和条件。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分析、比较及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定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规模及票面金额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 60 亿元),拟分期发行。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结果确定。 3、债券期限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10 年(含 10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或数个不同期限品种的组合。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次债券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次债券采取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4、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债券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次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5、担保情况 本次债券无担保。 6、偿债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时偿付本次债券本金或利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债券本金或利息时,公司将制定并采取多种偿债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7、承销方式和上市安排 本次债券将由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或偿还到期债务。 9、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债券的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已在上述决议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发行核准,则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之日起 24 个月期满之日止。 该议案各项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9 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有效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公司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并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同时,由董事局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申购和配售安排、偿债保障措施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我国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情况、监管机构意见和/或市场条件变化和/或公司实际需求,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局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 3、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决定设立专项账户事宜,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事宜; 4、制定、签署、呈报、修改、执行与本次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市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他各种公告及法律文件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5、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6、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在上述第 1-6 项取得股东大会授权之同时,由董事局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作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获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局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