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财务总监左敏先生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4 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 A 股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3 月 3 日,公司财务总监左敏先生共买入公司股票 1,680,190 股,成交均价为 14.90 元/股,成交金额合计为 25,036,094.35元。后因操作失误(误将“买入”操作成“卖出”),左敏先生于 2015 年 6 月 2日卖出公司股票 56,000 股,成交均价为 17.26 元/股。2015 年 6 月 3 日,左敏先生买入公司股票 44,000 股,成交均价为 17.06 元/股。2015 年 6 月 4 日,左敏先生买入公司股票 12,000 股,成交均价为 16.78 元/股。左敏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截至 2015 年 6 月 4 日,左敏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6,136,623 股(均为 A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08,617,532 股)的 0.64%。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按照本次左敏先生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公司股票计算,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 132,160 元上缴归公司所有【交易所得收益=(2015年 6 月 2 日卖出成交均价 17.26 元/股-2015 年 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3 月 3 日买入成交均价 14.90 元/股)×56,000 股】。 2、左敏先生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操作失误造成,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其本人就本次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同时左敏先生向公司表示今后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将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重视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经公司自查,左敏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局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左敏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相关人员引以为戒。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