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
项目 | 交易对方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 四川省明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王涛 | |
鲁仲兰 | |
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二〇二二年八月
公司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并披露重组报告书,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预案内容以及与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预案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承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及未名博雅做出如下承诺与声明:
1、本公司/本人已提供了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本公司/本人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目录
公司声明 ...... 1
交易对方承诺 ...... 2
目录 ...... 3
释义 ...... 4
重大事项提示 ...... 6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 6
二、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及作价 ...... 6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 7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 10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1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 12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13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29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30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30
十一、标的公司最近36个月未参与IPO或者其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1十二、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 32
十三、待补充披露信息 ...... 32
重大风险提示 ...... 33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33
二、标的资产的业务和经营风险 ...... 36
三、其他风险 ...... 37
释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同达创业 | 指 |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公司/先锋绿能 | 指 | 西藏先锋绿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 | 指 | 西藏先锋绿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
中国信达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投资 | 指 |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明信能源 | 指 | 四川省明信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未名博雅 | 指 | 成都未名博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定价基准日 | 指 |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的公告日 |
交易对方 | 指 | 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及未名博雅 |
广州德裕 | 指 | 广州市德裕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上市公司向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及未名博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先锋绿能100%股权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 |
本预案/重组预案 | 指 |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
重组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指 |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 指 |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 |
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A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二、专业术语
源网荷储一体化 | 指 | 一种包含“电源、电网、负荷、储能”整体解决方案的运营模式,可精准控制社会可中断的用电负荷和储能资源,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可解决清洁能源消纳过程中电网波动性等问题。 |
撬装设备 | 指 | 根据油气田用电场景和特性,将变压器、开关柜、二次设备、计量装置等不同电气设备,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将整体通过焊接、螺栓连接等方法固定在型钢或移动式箱体,无需现场组装,能直接应用的且可移动的一体化电气设备。 |
补偿谐波抑制装备 | 指 | 通过对电流电压整流,加装电容电抗设备合理投切,来提高用电设备功率因数,减少谐波,降低无功损耗,提升设备供用电质量的装备,又称之为无功补偿和谐波抑制装备。 |
除另有说明,本预案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方案简要介绍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及未名博雅合计持有的先锋绿能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先锋绿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4.7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90%(14.76元/股)。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则将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另行约定。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情况、现金支付比例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二、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及作价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另行约定。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发行对象为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及未名博雅。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90%(元/股) |
前20个交易日 | 17.92 | 16.13 |
前60个交易日 | 16.59 | 14.93 |
前120个交易日 | 16.40 | 14.76 |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4.7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90%(14.76元/股),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
整。假设调整前本次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本次发行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 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三项同时进行:P1= (P0-D+A*K)/(1+K+N)
(四)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现金对价)÷本次发行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发行股份数不足1股的,则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交易对方同意豁免公司支付。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股份发行数量尚未最终确定。相关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情况,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在定价基准日后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进行派息、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本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锁定期
1、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
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若上述限售期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未名博雅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
未名博雅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若上述限售期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各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若标的公司过渡期间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净资产减少的,由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90日内向甲方以现金方式补足。
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按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各自
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其合计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并就上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同意,以资产交割日所在月份前一个月最后一日作为标的资产的交割审计基准日,由上市公司聘请交易对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各方确认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产生的损益之依据。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先锋绿能于标的资产交割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交割完成后由上市公司享有。
(九)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预计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价格的较高者、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均达到50%以上,本次交易将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及未名博雅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明信能源将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涛、鲁仲兰将成为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将成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价格的较高者、营业收入指标预计均超过上市公司对应指标的100%,且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相关指标将在审计和评估工作完成之后按《重组管理办法》规定计算,预计不改变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实质。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投资。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将成为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重组相关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公司将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确定后,对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进行测算,具体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建材销售及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规模较小。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综合能源的投资、建设、运营及服务。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探索新业务转型、寻求新利润增长,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具体财务数据将以审计结果和资产评估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公告后尽快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2022年7月29日,交易对方明信能源、未名博雅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2、2022年7月30日,先锋绿能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参与本次交易。
3、2022年8月1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出具《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4、2022年8月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满足的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有权国资主管单位对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2、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3、财政部批准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4、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方案,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豁免明信能源、王涛、鲁仲兰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5、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属于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而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1、本公司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2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 | 上市公司 | 1、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重组中本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4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 | 1、本公司已提供了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5 | 交易对方王涛、鲁仲兰 | 1、本人已提供了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人承诺并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6 | 交易对方未名博雅 | 1、本公司已提供了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承诺并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本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7 | 标的公司 | 1、本公司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公司/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 | 标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已提供了本次重组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2、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本人承诺并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重组中本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不会新增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放弃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放弃该等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或该等企业、本公司的竞争性资产/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 |
2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不会新增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放弃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放弃该等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或该等企业、本公司的竞争性资产/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 |
3 | 交易对方王涛、鲁仲兰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不会新增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放弃或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放弃该等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将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或该等企业、本人的竞争性资产/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或对外转让。 |
(三)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2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3 | 交易对方王涛、鲁仲兰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4 | 交易对方未名博雅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避免新增非必要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如发生或存在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交易协议,保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程序,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和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交易对方王涛、鲁仲兰 |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人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2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 |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1、本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在草案披露前归还此前占用的先锋绿能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若上述资金占用情形对先锋绿能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本公司承诺对该等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本公司将促使先锋绿能健全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并保证不再发生新的资金占用,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 ||
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一、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上市公司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中兼职及/或领薪。本公司将确保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门独立和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上市公司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五)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由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若本公司承诺的上述股份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 | 1、本次重组中,本公司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及其他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除外。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2、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的,则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如本公司承诺的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3 | 交易对方王涛、鲁仲兰 | 1、本次重组中,本人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及其他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除外。本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2、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人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人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的,则本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如本人承诺的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同意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 交易对方未名博雅 | 1、本次重组中,本公司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及其他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除外。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2、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如本公司承诺的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同意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六)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 | 1、本公司现合法持有先锋绿能82.575%股权。本公司已依法履行对先锋绿能的全部出资义务,出资资产均为本公司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先锋绿能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先锋绿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2、除本公司持有的先锋绿能48.625%股权已出质(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中)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给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外,本公司持有的先锋绿能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争议,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执行该等股份之情形,也不存在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进行资产交割前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解除上述股份质押,并保证所持有的上述48.625%先锋绿能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 4、在本次重组完成之前,本公司保证不就先锋绿能82.575%股权新增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 5、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引起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 ||
2 | 交易对方王涛 | 1、本人现合法持有先锋绿能10%股权。本人已依法履行对先锋绿能的全部出资义务,出资资产均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先锋绿能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先锋绿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持有的先锋绿能10%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争议,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执行该等股份之情形,也不存在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在本次重组完成之前,本人保证不就先锋绿能10%股权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 4、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引起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
3 | 交易对方鲁仲兰 | 1、本人现合法持有先锋绿能4%股权。本人已依法履行对先锋绿能的全部出资义务,出资资产均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先锋绿能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先锋绿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持有的先锋绿能4%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争议,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执行该等股份之情形,也不存在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在本次重组完成之前,本人保证不就先锋绿能4%股权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 4、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引起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
4 | 交易对方未名博雅 | 1、本公司现合法持有先锋绿能3.425%股权。本公司已依法履行对先锋绿能的全部出资义务,出资资产均为本公司合法拥有的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先锋绿能不存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先锋绿能合法存续的情况。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2、本公司持有的先锋绿能3.425%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争议,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形,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执行该等股份之情形,也不存在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在本次重组完成之前,本公司保证不就先锋绿能3.425%股权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 4、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引起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
(七)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标的公司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3、本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2 | 标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3、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3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本公司董监高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本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3本公司、本公司董监高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4 | 交易对方王涛、鲁仲兰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3、本人董监高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5 | 交易对方未名博雅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本公司董监高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本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3、本公司、本公司董监高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6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3、本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7 | 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机构等相关方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3、本公司/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八)关于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 | 1、本公司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本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也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本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重组完成前,本公司保证不会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形;若本公司发生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事实,本公司将于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安排以避免因此可能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或风险,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2 | 交易对方王涛、鲁仲兰 | 1、本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本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也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重组完成前,本人保证不会出现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形;若本人发生不符合上述承诺事项的事实,本人将于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安排以避免因此可能给上市公司及其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或风险,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
(九)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
(十)关于本次重组的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1、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若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一)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 | 1、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3、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6、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2 | 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6、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不存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7、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8、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3 | 标的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示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情形;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6、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7、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 |
序号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的情形。 8、本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10、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11、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4 | 交易对方明信能源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5 | 交易对方王涛、鲁仲兰 | 1、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本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6 | 交易对方未名博雅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的方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信达投资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的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自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中,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过程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提供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需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等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由公司非关联董事予以表决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对本次交易的独立意见,并将在股东大会上由非关联股东予以表决。
(四)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公司将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中关于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已做明确安排,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之“(六)锁定期”。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一、标的公司最近36个月未参与IPO或者其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IPO申请文件或参与其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十二、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
因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22年7月19日开市起停牌。
2022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议案。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8月2日起复牌交易。
公司股票复牌后,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十三、待补充披露信息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及交易作价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另行约定。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定价情况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交易时,除本预案的其他内容和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后方可实施,具体请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剔除大盘因素(上证综指(000001.SH))和同行业板块因素(证监会批发指数(883156.WI))影响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均超过20%。尽管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公司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重组的风险。
3、本次交易推动及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对象及本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
4、其他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情况。
此外,若本次重组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
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预案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审计、评估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结果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为准。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评估备案的评估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或变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本预案披露的方案仅为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最终方案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仍存在重组方案调整或变更的风险。
(五)本次重组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王涛、鲁仲兰系夫妻关系,王涛、鲁仲兰将成为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层调整、股利分配等事项施加重大影响;同时,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可能与少数股东的利益不一致。若未来公司未能妥善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则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影响。
(六)部分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存在质押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交易对方明信能源持有先锋绿能48.625%的股权已出质(质押登记手续办理中)给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用于为先锋绿能的售后回租融资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尽管明信能源已经承诺在本次交易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进行资产交割前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更早时间解除上述股份质押,并保证所持有的上述48.625%先锋绿能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但仍无法避免因质权人不同意本次交易安排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解除标的公司股权质押,导致标的资产无法交割或无法按期交割。
(七)标的资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针对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对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尚未履行完毕核查程序,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持续开展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后续不排除随着先关工作的深入,发现标的资产存在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导致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八)明信能源对先锋绿能资金占用不能解决的风险
截至2022年7月末,先锋绿能与明信能源的非经营性往来款项余额19,457.01万元。虽然明信能源已承诺:“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在草案披露前归还此前占用的先锋绿能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若资金占用情形对先锋绿能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承诺对该等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仍然不能完全确保明信能源占用先锋绿能资金的问题得以解决,存在未来不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风险。
(九)如资金占用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则先锋绿能不符合《首发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风险
报告期末,明信能源存在对先锋绿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承诺在披露草案之前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上述情形表明,先锋绿能在财务内控方面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违反《首发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7、20、22条等相关规定,可能对方案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上市的条件,本次重组存在终止的风险。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明信能源资金占用问题尚未解决,本次重组存在终止的风险。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标的资产的业务和经营风险
(一)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根据先锋绿能未经审计数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先锋绿能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1,823.23万元、16,143.55万元、6,885.26万元和11,405.57万元,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先锋绿能经营情况受宏观经济、疫情因素、自身经营及财务、供应商结算模式变化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影响,未来经营业绩可能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的风险
根据先锋绿能未经审计数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标的公司向第一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90%,客户集中度较高。未来,随着标的公司业务的逐步发展,标的公司将积极开拓新增其他客户,使得公司客户集中度有所下降。
尽管标的公司与第一大客户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业务发展较为稳定,但如果主要客户流失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动,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极为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占比较大的风险
根据先锋绿能未经审计数据,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先锋绿能关联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90%;此外,报告期期初先锋绿能关联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较高,但报告期内关联采购占比整体呈下降趋势。
对于关联交易,需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及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如果先锋绿能的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不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执行,将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损害股东利益。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或可能取消的风险
报告期内,先锋绿能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9%。由于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
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时限性,可能面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取消或不继续延期而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届时可能会由于实际所得税税率的提升导致先锋绿能实际承担的税负加重,进而对先锋绿能的业绩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将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此外,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景气度、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资本市场运作状况、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都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实施完成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二)前瞻性陈述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预案所载的内容中包括部分前瞻性陈述,一般采用诸如“将”、“将会”、“预期”、“估计”、“预测”、“计划”、“可能”、“应”、“应该”等带有前瞻性色彩的用词。尽管该等陈述是上市公司基于行业理性所做出的,但鉴于前瞻性陈述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或依赖特定条件,包括本节中所披露的已识别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本预案中所载的任何前瞻性陈述均不应被视作公司对未来计划、目标、结果等能够实现的承诺。任何潜在投资者均应在阅读完整预案的基础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而不应仅仅依赖于该等前瞻性陈述。
(三)其他风险
本次交易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修订稿)之签章页)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