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函【2022】0406号
关于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经常性损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及你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年报回函)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落实以下工作。
一.请公司补充披露,对宁波通力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历年及最近一期的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及其持有时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备情况、决策和风控机制等。
二、结合问题一,请你公司进一步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分析说明投资与资产管理该业务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业务模式是否稳定,是否属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业务,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具有
稳定的管理团队并具备匹配的经营管理能力,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请年审会计师针对前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函后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