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拟与上海电气通过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为上海电气,本公司将注销独立法人资格,本公司所拥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益均由存续公司上海电气承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与上海电气合并后,本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均由作为存续公司的上海电气承继。 凡接到本公司依相关法律规定发出的关于征求债权人同意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相关债权人,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提供担保。债权人如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而影响其债权,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本公司(如尚未合并)或上海电气(合并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 申报债权的方式: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地址寄送其债权资料: 地址:上海市愚园路1395号五楼 邮政编码:200050 收件人:高璞 请在邮件封面上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向以下传真电话发送其债权资料: 传真:021-62267260 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的字样。 联系人:高璞 联系电话:021-62102651 特此公告。 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