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4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郭春亮,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卓红英,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3号)查明的事实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房地产项目收入,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94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65%,虚增利润总额6.22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5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信所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郭春亮、卓红英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对项目未完工和未交付的明显舞弊迹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大信所将房地产项目入住交付资料作为公司2022年确认收入的关键审计证据,并以提高查验比例来应对风险,但在审计中对以下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是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以及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大信所查验了项目销售合同和交付资料,但未发现获取的房屋交付资料与销售合同上业主签字存在大量不一致。
二是未按计划查看御锦城项目房屋交付现场,仅从公司获取
了交付视频,对于该交付视频显示的制作日期早于公司登报公告上的交付日期未予以关注。
三是在实地查看御锦城项目过程中,大信所对住宅楼无房屋门牌号等明显异常未保持应有的注意义务,未能进一步发现项目实际未完工和未交付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设计、执行缺陷
一是存货监盘程序存在设计缺陷。大信所的御锦城项目存货监盘计划缺乏对抽盘方法、原则、范围的具体计划,且在《存货盘点报告》《存货抽盘记录表》的审计底稿中,仅列示了住宅楼和商业楼的楼号、数量,无具体房号,无法区分抽盘样本属于存货还是已出售的房屋,所设计的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二是未按审计计划执行相关程序。其一,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以及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中,大信所计划对项目楼宇交接、物业费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验证是否已向业主交付。大信所未按计划执行,也未在底稿中说明,相关审计证据无法支持控制活动得到有效执行以及收入确认不存在异常的审计结论。其二,在御锦城项目存货监盘程序中,大信所未按计划根据存货明细表实施从财务账到实物的监盘程序,仅观察楼体外观,并随机入户查看,无法确认存货账实相符。且未对盘点范围内的部分住宅楼和车库进行查看,未发现部分道路及车库未完工的情况,未能发现项目实际未完工和未交付。
三是开发成本审计执行不到位。大信所获取了御锦城项目工程进度款申请表等资料,对于已关注到的2022年末门窗安装及采购等工程进度比例较低的异常情况,未有效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项目已完工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大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郭春亮、卓红英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收入等相关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执业违规行为性质极为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4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回复异议如下:一是受限于审计手段的固有限制,难以发现公司财务造假,且在审计过程中已获取一定审计证据合理判断公司能够如期交付房地产项目。二是已进行总结和反思,并采取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审计资源与风险的匹配等一系列措施以提升审计质量。三是责任人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且中国证监会已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一是大信所及相关责任人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对明显舞弊迹象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控制测试和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等相关事实已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3号)认定,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人未就《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形提出实质性相反证据,其提出的异议不能作为其未勤勉执业的合理理由。二是总结和反思等系其应尽的补救措施,未能实际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情节。三是本所已充分考虑违规事项的情节和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规事实及相关业务规则,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与行政监管并行不悖。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郭春亮、卓红英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大信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