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600599)_公司公告_ST熊猫:熊猫金控董事会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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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21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使投资者对公司建立全面真实的认知,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程度和信任度,与投资者形成长期的、稳定的、亲善的公共关系,在促进公司增长的同时努力实现投资者相对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作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日常执行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和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当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经召集人召集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即可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应由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签字表决,表决的选项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投资者关系工作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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