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长(CEO)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日常运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长(CEO)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首席执行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首席执行长(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充分贯彻董事会的意图,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高效进行,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最大努力。第四条 首席执行长(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对公司诚信、忠诚、勤勉的义务,不得参与与公司竞争、有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危害公司利益。第五条 首席执行长(CEO)不能在除母公司或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更不能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和其他职务。首席执行长(CEO)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第六条 首席执行长(CEO)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长(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监督,对董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七条 首席执行长(CEO)不能从公司中获取除董事会规定和认可的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首席执行长(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决定。任何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
第八条 首席执行长(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和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担保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首席执行长(CEO)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分工协助首席执行长(CEO)工作。
首席执行长(CEO)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理职务。
第十条 首席执行长(CEO)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决策。首席执行长(CEO)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首席执行长(CEO)不得修改董事会决议。首席执行长(CEO)实施董事会决议过程中,遇到可能无法实施该决议的困难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以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管理制度或作出的相关决议执行。
第三章 经营方案拟订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产权转让方案、发行债券方案等经营方案由首席执行长(CEO)拟订。第十四条 公司各项经营方案应按如下程序拟订:
(一)负责部门按制度要求组织提出有关计划、方案的讨论稿。
(二)负责部门将讨论稿报送分管相关工作的高管人员,由分管高管人员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形成有关计划、方案的草案,报首席执行长(CEO)。
(三)讨论修改后的有关计划、方案,经首席执行长(CEO)审核,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
第十五条 公司各项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分别规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拟订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长(CEO)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工作需要提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草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首席执行长(CEO)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拟订或制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负责部门提出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讨论稿,报送首席执行长(CEO)。
(二)首席执行长(CEO)主持召开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讨论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草案。
(三)讨论修改后的有关草案,属临时工作机构设置或具体规章制度的,由首席执行长(CEO)签发,颁布实施;属常设内部机构或基本管理制度的,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具体规章制度可不经过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讨论,直接由首席执行长(CEO)签发实施。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长(CEO)签发的具体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规定、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相违背;临时工作机构不得与常设内部机构相冲突。董事会发现有相违背、相冲突现象时,应要求首席执行长(CEO)纠正。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常设机构与临时工作机构、基本管理制度与具体规章制度的具体界定及其他相关事项,在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或作出的决议中明确。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条 首席执行长(CEO)应当组织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聘任、奖惩等相关事项。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长(CEO)对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工有权进行奖惩,对由董事会聘任的人员有权提出奖惩建议。具体奖惩规则由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首席执行长(CEO)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合同、公司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首席执行长(CEO)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下列事项,并保证其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或首席执行长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首席执行长(CEO)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首席执行长(CEO)应在接到通知后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是经理层讨论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首席执行长(CEO)通过召开办公会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以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
首席执行长(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投资方案,遇到可能导致有关决策、计划、方案实施困难的问题时,应及时召开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开展讨论。
第二十五条 对于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长(CEO)决策事项,首席执行长(CEO)应当召开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 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由首席执行长(CEO)召集和主持,首席执行长(CEO)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提议召开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提议时应同时提交主要议题及工作方案。第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的时间、地点、议程等,由召集人决定。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要经营事项须立即决定、重要突发性事件发生或相关部门提请召开且首席执行长(CEO)认为必要等特殊情形之一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应包括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人员需为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可根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行程,尽量避免与会议发生冲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人员可委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宣读书面提案、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条 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由综合行政部统筹组织。综合行政部应于月度定期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正式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告知会议议题及参会情况。临时性会议应提前半天或采用紧急通知方式告知参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综合行政部一般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首席执行长(CEO)签署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签发后,综合行政部负责及时发送给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综合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的整理与存档。
第三十二条 涉及人事、薪酬、员工奖惩等事项,当事人及当次会议其他议题列席人员应予以回避;涉及重要商业机密等重要讨论事项,当次会议其他议题列席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
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首席执行长(CEO)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告董事会秘书。首席执行长(CEO)须责成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首席执行长(CEO)办公会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讨论时,董事会秘书可从证券监管法规、条例及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