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科技(600582)_公司公告_天地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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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天地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TDTEC/ZL-3-3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关联人及关联交易事项,加强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

披露》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规则》等

制度的规定,特制订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含下属事业部、分公司,

下同)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视同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

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五

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本公司存在的

关联关系及时告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统一管理,指定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为公司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内负责办理公司所有关

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办理报批手续、过程监督、年初预估、汇

总以及协议备案等,对外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

上市规则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关联人清单,并将清单下发到公

司所属分公司、事业部和控股子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要将关

联交易预估、审批及协议执行情况报送公司财务部,每月末公司

各单位要将关联方往来情况报送公司财务部。未经审批备案的关

联交易,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或开具票据。

第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关联交易审批

表》(见附件)及相关的书面材料,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

签订协议或合同。

在取得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各

单位不得擅自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不能实施相关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书

面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三)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五)从当年年初至该项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

易的总金额。

第十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定价公允、程序合规、

披露规范的原则。

第十五条经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或合

同,明确关联人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价格水平,协议的内容应明确、

具体,并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

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

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

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

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

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

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

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

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

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

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

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

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

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

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

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

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

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

明。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它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

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三

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在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

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

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

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

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

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本

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公司的出资额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标准,如果

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十一)项至第

(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

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每年新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

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

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本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

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中所述数字释义为:“以上”指含本数,

“低于”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与本制

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

事会批准后生效。原《天地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

附件:天地科技关联交易审批表

附件

天地科技关联交易审批表

编号:

交易名称
交易地点交易日期
关联人概况
关联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
主要经营范围
交易及其目的简要说明
交易标的或价格
定价政策
申请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财务总监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意见:签字:年月日
总经理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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