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科技(600582)_公司公告_天地科技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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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科技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8
债券代码:136644 债券简称:16 天地 01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发行的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 2017 年 8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实施,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天地01 3、债券代码:1366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0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3+2年期)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4.68%,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支付利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 8、起息日:2016年8月23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8月23日为上1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6 天地 01”的票面利率为 4.68%,每 1 手“16 天地 01”(面值人民币 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6.8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8月22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8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天地 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 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1、发行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 5 号联系人:陈洁联系电话:010-84263631、传真:010-84262838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俞乐、胡琳扬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联系电话:021-610369723、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联系人:杨森林、朱礼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0号兴业银行大厦22层联系电话:010-89926920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联系电话:021-38874800邮政编码:200120特此公告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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