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会议决议公告刊载于 2014 年 6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二、分配方案(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二) 发放范围:截止 2014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三) 本次分配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21,392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2,139.2 万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三、实施日期(一)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二) 除权(除息)日:2014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五、分红实施办法 对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 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所得由本公司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 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的,将按“财税【2012】85 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现金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现金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现金红利所得的 5%。 对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若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本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其中,公司股东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84262851、传真:010-8426283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青年沟东路 5 号天地大厦 602 房间七、备查文件目录 天地科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