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为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顺利进行,公司拟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经核实,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性,我们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均无异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对被提名人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审查,我们认为该候选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被提名人虽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承诺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
综上,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勤女士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勤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减少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态,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