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54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110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师”)、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湖南华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矿权评估师”)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
除另有说明外,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相同。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问题 1
关于交易的必要性。草案显示,本次交易背景系履行2016年资产重组时控股股东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根据前期公告,2016年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承诺,将新庄孜电厂技改建设项目和潘集电厂在建项目及配套煤矿装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为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潘集发电公司)100%股权、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浙煤电)50.43%股权、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浙电力)49%股权,并未包含前期承诺的配套煤矿。草案显示,淮南矿业拟变更同业竞争承诺,将在建的潘集电厂二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拟建项目等建成投产后注入上市公司。交易完成后,公司关联采购占比由17.1%上升至25.43%,关联销售占比由14.44%上升至24.77%,系标的公司向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采购和销售煤炭产品,以及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之间存在委托管理、供应煤炭等关联交易。其中,2023年1-5月,淮浙煤电同淮南矿业发生的采购和销售占比分别为67.85%、79.71%,淮浙电力同淮南矿业发生的采购和销售占比分别为
92.78%、8.75%。
请公司:(1)结合本次交易标的中淮浙煤电、淮浙电力不属于前期同业竞争承诺,且注入后明显增加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应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及增强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2)明确说明原同业竞争承诺中配套煤矿的具体内容,说明本次交易未注入的原因及主要考虑,后续是否存在注入安排;(3)补充披露本次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期是否存在未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4)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报告期涉及的关联交易具体内容,淮南矿业同为标的客户、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是否对淮南矿业存在重大依赖;(5)补充披露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之间委托管理的具体模式,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严重依赖第三方。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本次交易标的中淮浙煤电、淮浙电力不属于前期同业竞争承诺,且注入后明显增加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应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及增强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1、前次同业竞争承诺基本情况及淮浙煤电、淮浙电力未纳入承诺注入资产范围的原因
根据前次同业竞争承诺,淮浙煤电及淮浙电力不属于淮南矿业明确承诺未来注入的电力业务资产,主要原因系前次同业竞争承诺出具之际,对于分立前的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淮浙煤电”),淮河电力及浙能电力分别持有50%的股权,均不对原淮浙煤电具备控制力,未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因此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均未纳入前次同业竞争承诺的承诺注入范围。
2、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注入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系为进一步解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形
2020年11月,原淮浙煤电按照分立重组框架协议进行分立并完成资产划分。分立完成后,淮河电力持有淮浙煤电50.43%股权,并将淮浙煤电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由于分立后淮浙煤电的主营业务为火力发电,与上市公司形成了潜在的同业竞争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将淮浙煤电50.43%股权纳入标的资产范围,主要系为进一步解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淮浙电力虽不属于淮南矿业控股的火电企业,鉴于其系淮浙煤电派生分立公司,生产经营与淮浙煤电密不可分,将淮浙电力49%股权纳入标的交易资产范围有利于保障相关资产完整性,提高标的公司整体经营效率。
3、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新增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根据本次交易拟调整前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新增一定规模的关联交易,其中新增的关联采购主要为标的公司向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采购动力煤
作为生产经营原材料,新增的关联销售主要为淮浙煤电下属顾北煤矿通过淮南矿业对外销售凤台电厂无法消纳的炼焦煤等煤炭产品。其中:
标的公司通过淮南矿业采购煤炭,一方面系煤炭原材料由淮南矿业以长协方式供应,有利于提高采购稳定性,特别是在近年来煤炭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的环境下,稳定的长协煤炭供应极大地提高了标的公司抗击风险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标的公司原材料运输成本,提高整体盈利水平。
标的公司淮浙煤电通过淮南矿业对外销售炼焦煤产品,一方面避免了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产生新的煤炭生产销售业务的同业竞争,另一方面保障了煤炭产品消纳的稳定性,有利于标的公司提升盈利能力与稳健经营。
标的公司与淮南矿业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虽然均为煤炭产品,但销售与采购的煤炭产品分类与用途不同。作为大宗商品,煤炭产品具有公开透明的市场价格,根据标的公司与淮南矿业签订的有关协议,对于煤炭采购,双方执行安徽省关于动力煤产品的指导价格区间,并与市场煤炭价格指数挂钩;对于煤炭销售,双方动力煤产品销售价格按煤炭采购定价机制结算,其他产品以淮南矿业实际对外销售价格为基础进行结算。上述定价安排保障了标的公司与淮南矿业煤炭销售与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4、为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拟对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将不再纳入标的资产范围
由于注入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将增加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淮南矿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规模,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将不再纳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范围。方案调整完成后,整体关联交易规模较方案拟调整前将得到较大幅度的下降。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新增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2023年1-5月 | 2022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 166,431.41 | 210,821.83 | 545,201.82 | 557,119.99 |
项目名称 | 2023年1-5月 | 2022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营业成本的比例 | 17.10% | 20.55% | 23.11% | 23.01% |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 149,234.89 | 149,234.89 | 370,693.80 | 370,693.80 |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 14.44% | 13.69% | 14.62% | 14.60% |
(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应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及增强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避免与控股股东间的同业竞争情形
本次交易后,淮南矿业前次同业竞争承诺涉及的火力发电资产均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形得到进一步规范。
2、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新增关联交易规模可控,且具有较强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与淮南矿业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潘集发电公司向淮南矿业采购日常生产经营必备的原材料动力煤产品。根据测算,本次交易前后,2022年度和2023年1-5月,上市公司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由23.11%下降到23.01%、由17.10%上升至20.55%,上市公司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由14.62%下降到14.60%、由14.44%下降至13.69%。
(2)控股股东已出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相关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淮南矿业、淮河控股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淮南矿业、淮河控股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标
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完成后,若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充分论证交易价格公允性后签订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形,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销售比例下降,关联采购有所上升,控股股东已出具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同时标的公司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交易完成后将增强上市公司盈利水平,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二、明确说明原同业竞争承诺中配套煤矿的具体内容,说明本次交易未注入的原因及主要考虑,后续是否存在注入安排
(一)原同业竞争承诺中配套煤矿的具体内容
根据前次同业竞争承诺,淮南矿业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淮南矿业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庄孜电厂技改建设项目和潘集电厂在建项目及配套煤矿。”前次同业竞争承诺出具时,潘集电厂仍处于筹备阶段,尚未取得政府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未明确具体配套煤矿具体内容。2020年,安徽省发改委出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潘集电厂项目核准的批复》(皖发改能源[2020]374号),提出潘集电厂与朱集东矿按煤电一体化方式投资建设。
(二)本次交易未注入的原因及主要考虑,后续是否存在注入安排
1、本次交易未注入潘集电厂配套煤矿主要原因为有关政策限制采矿权资产协议转让
根据原有计划,淮南矿业拟借鉴淮沪煤电、淮浙煤电等其他成功煤电一体化项目经验,将潘集电厂建设为煤电一体化企业;同时,根据当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采矿权资产转让未明确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因此在前次同业竞争承诺出具阶段,淮南矿业向上市公司定向注入潘集电厂及配套煤矿具备可行性。
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徽省先后出台采矿权资产转让相关法律规范。2020年9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要求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2021年9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1〕3号),要求:“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依规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除上市公司下属丁集煤矿及淮浙煤电下属顾北煤矿外,淮南矿业安徽区域下属煤矿资产均以淮南矿业分公司形式存在,采矿权人均为淮南矿业,如将该等采矿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需将采矿权人从淮南矿业变更为上市公司,需履行采矿权人主体变更程序;同时,淮南矿业作为安徽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安徽省有关政策,在转让采矿权时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程序进行。因此,淮南矿业无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市公司定向注入煤矿资产。如上市公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程序购买配套煤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可能会额外增加上市公司收购成本。因此本次交易未将潘集电厂配套煤矿纳入交易范围。
2、淮南矿业前期已通过整体上市方式积极履行承诺内容,相关煤矿资产未来注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10月22日披露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淮南矿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文件,淮南矿业启动整体上市工作,但因相关因素两次整体上市项目均未能顺利完成。两次整体上市方案标的资产均包括潘集电厂及配套煤矿,如交易完成,前次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将得到妥善解决。如前所述,受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因素影响,潘集电厂配套煤矿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不具备可行性,因此目前暂无明确的注入计划。2022年,安徽省国资委出台《关于推动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的工作方案》(皖政办复〔2022〕37号),明确提出全面提升安徽省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工作水平。淮南矿业作为安徽省大型国有企业,未来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持续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如未来淮南矿业下属资产明确后续注入上市公司计划,上市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补充披露本次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期是否存在未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
(一)本次同业竞争承诺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原因为:因淮南矿业尚有部分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火力发电项目未注入公司,且淮浙煤电下属顾北煤矿在优先保障凤台电厂用煤需求外存在对外销售煤炭的情形,公司与淮南矿业在火力发电及煤炭生产销售业务领域将存在潜在同业竞争。为维护公司利益,并进一步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情形,淮南矿业拟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前次同业竞争承诺已积极履行,同时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形发生了新的变化,由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明确潜在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解决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形,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保障上市公司合法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具备合理性。
(二)前期是否存在未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前次同业竞争承诺相关事项已得到积极履行,其中新庄孜电厂已于2016年注入上市公司,潘集电厂于本次交易完成后注入上市公司,潘集电厂配套煤矿因政策原因未注入。
(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本次承诺变更前,承诺人淮南矿业已积极履行前次同业竞争承诺内容,潘集电厂配套煤矿因政策原因未注入,属于确已无法履行的情形。淮南矿业已作出新的同业竞争承诺,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义务,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四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本次同业竞争承诺变更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就本次变更事项发表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回避表决,因此本次同业竞争承诺变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同业竞争承诺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四、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报告期涉及的关联交易具体内容,淮南矿业同为标的客户、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是否对淮南矿业存在重大依赖
(一)交易标的报告期涉及的关联交易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潘集发电公司、淮浙煤电、淮浙电力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基于日常经营而产生。本次交易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其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报告期内,本次交易标的潘集发电公司相关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3年1-5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淮南矿业 | 向淮南矿业采购煤炭及工程材料 | 43,516.80 | 11,359.27 | 0.07 |
淮河能源 | 淮河能源铁运分公司为潘集发电公司采购煤炭提供铁路运输服务 | 1,305.56 | 239.16 | - |
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向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煤炭货运代理、转供煤服务以及转供电 | 802.33 | 742.05 | 209.81 |
平安煤炭开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向平安煤炭开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进出厂道路勘察设计服务 | 141.54 | 169.08 | 54.80 |
安徽淮矿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向安徽淮矿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药箱药品、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 | 2.11 | 1.97 | - |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潘集发电公司采购煤矸石提供运输服务 | - | 27.39 | - |
合计 | 45,768.34 | 12,538.93 | 264.67 |
(二)淮南矿业同为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标的公司淮浙煤电客户、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标的公司淮浙煤电对淮南矿业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系为满足凤台电厂对燃煤供应需求及顾北煤矿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需求。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已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因此上述淮浙煤电与淮南矿业之间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业务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三)标的公司对淮南矿业不存在重大依赖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其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报告期内,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的交易标的潘集发电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淮南矿业采购煤炭产品。潘集发电公司采购业务对淮南矿业不存在重大依赖,具体分
析如下:
(1)报告期内,潘集发电公司向淮南矿业采购煤炭主要系基于成本效益及采购便利性考虑。淮南矿业作为全国领先的煤炭产业集团,具备高效稳定的供应网络,能够保持供应煤炭价格和产量的稳定,有利于组织生产;淮南矿业可以通过协调淮南市内的下属煤矿向潘集发电公司供应煤炭产品,运输距离相对较短、运输费相对较低。
(2)潘集发电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淮南市系安徽省铁路枢纽城市,铁路运输较为发达,潘集发电公司具备向除淮南矿业外其他煤炭供应商采购煤炭的能力。
(3)电力生产所需燃煤的同质化程度较高,潘集发电公司向其他煤炭供应商采购煤炭亦能够满足其生产需求。
综上所述,潘集发电公司采购业务对淮南矿业不存在重大依赖。
五、补充披露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之间委托管理的具体模式,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严重依赖第三方
报告期内,淮浙煤电委托淮浙电力运营维护淮浙煤电持有的凤台电厂一期2台630MW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已就该委托管理事项签署《委托运营维护合同》。淮浙电力具备在火电运营领域的丰富经验和充足实力,由淮浙电力统一负责管理凤台电厂一期和二期机组及配套设施有利于凤台电厂统一规划生产、统一采购销售、协调人员运营维护等。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将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不会因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委托管理事项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业务严重依赖第三方的情况。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同业竞争情形,新增关联交易规模可控,控股股东已出具进一步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未将前次同业竞争承诺中潘集电厂配套煤矿纳入交易范围,主要原因系根据安徽省关于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向上市公司定向注入采矿权不具备可行性,通过市场方式公开程序收购配套煤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3、本次同业竞争承诺变更系因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发生了变更,具有合理性。控股股东淮南矿业不存在未履行前次承诺的情形,本次承诺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
4、潘集发电公司对淮南矿业不存在重大依赖。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将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的关联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对淮南矿业的重大依赖。
5、报告期内,淮浙煤电存在委托淮浙电力管理凤台一厂发电业务的情况。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将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不会因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委托管理事项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业务严重依赖第三方的情况。问题 2
关于现金收购的合理性。草案显示,本次交易作价43.27亿元,以现金方式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支付完毕。截至2023年中期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23.98亿元,资金缺口将由银行贷款获取。此外,交易标的潘集发电公司、淮浙煤电、淮浙电力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9.89%、37.44%、50.06%。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由35.81%上升至57.65%。
请公司:(1)结合公司自有资金、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淮南矿业股东构成及退出协议等,说明本次交易全部采用现金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基于控股股东财务状况,或是相关股东退出安排的考虑;
(2)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就资金缺口形成的银行贷款安排,结合交易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具体到期债务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财务稳定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并补充提示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公司自有资金、日常运营资金需求、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淮南矿业股东构成及退出协议等,说明本次交易全部采用现金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基于控股股东财务状况,或是相关股东退出安排的考虑
(一)本次交易现金支付资金安排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交易作价合计43.27亿元,上市公司须在《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30%,约12.98亿元;剩余70%交易价款在《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支付,剩余部分约30.29亿元。上述现金支付安排对上市公司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等指标造成一定影响。
为避免面临短期资金流动性压力的潜在风险,上市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淮浙煤电及淮浙电力不再纳入标的资产范围,交易作价将下降至118,079.86万元,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交易对价支付拟做如下安排:
1、首期支付安排
在本次资产购买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向淮河电力支付交易作价的50%,即59,039.93万元。
2、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支付安排
潘集发电公司应在2023-2025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在潘集发电公司每期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淮河电力分别支付19,679.98万元及相应利息。
上市公司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及第四期交易价款需符合以下全部前提条件:
(1)潘集发电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正;
(2)潘集发电公司未出现归母净利润同比上一年度下降超过50%的情况。如未满足上述支付交易作价的前提条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则按照以下调整机制处理:(1)在潘集发电公司2023-2025年任一会计年度出现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负的情况时,上市公司届时有权要求延期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对应利息,付款期限延期至潘集发电公司下一个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正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豁免支付延期期限内的对应利息。(2)在潘集发电公司2023-2025年任一会计年度出现经审计归母净利润同比上一年度下降超过50%的情况时,上市公司届时有权要求延期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交易价款及对应利息,付款期限延期至潘集发电公司下一个经审计归母净利润同比上一年度提升的会计年度,上市公司豁免支付延期期限内的对应利息。淮河电力同意上述支付安排、支付前提条件及支付调整机制,并同意履行必要决策程序后将该等内容在双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充足,日常经营现金流稳定,具备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自有资金方面,根据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截至2023年8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货币资金约为30亿元,母公司口径货币资金约16亿元,公司可支配现金充足,足够覆盖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的交易作价。
同时,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稳定、盈利能力较强,拥有稳定正向的现金流。2021年、2022年、2023年1-8月(未经审计),上市公司合并口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6.36亿元、4.48亿元、5.03亿元,均为正向流入。此外,截至2023年8月末,上市公司母公司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规模约为11亿元,也可通过置换流动资金方式补充公司资金需求。
(三)控股股东层面经营稳定、盈利能力强、货币资金充裕
1、控股股东淮南矿业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是一家以煤炭、电力的生产与销售为主导产业,沿煤、电、气能源产业链、服务链、价值链发展的现代大型综合能源服务集团。
淮南矿业控股股东为淮河控股,持股比例82.90%;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淮南矿业的股东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淮河控股 | 1,500,666.04 | 82.90%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50,602.41 | 8.32% |
3 |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51,546.39 | 2.85% |
4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30,120.48 | 1.66% |
5 |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25,773.20 | 1.42% |
6 | 冀凯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20,618.56 | 1.14% |
7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10,309.28 | 0.57% |
8 |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0,309.28 | 0.57% |
9 |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10,309.28 | 0.57% |
合计 | 1,810,254.91 | 100.00% |
2、控股股东淮南矿业经营状况
淮南矿业经营稳定、盈利能力强。经过多年发展,淮南矿业企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业务范围不断丰富和完善,形成了涵盖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铁路运输、销售及火力发电等全产业链体系,煤炭产量规模、电力权益规模位居安徽省首位。根据淮南矿业未经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2023年1-6月,淮南矿业实现归母净利润28.26亿元,现金净流入115.23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淮南矿业合并口径货币资金约200.93亿元。
本次交易对价占淮南矿业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淮南矿业报表项目 | 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本次交易对价占比(拟调整前) | 本次交易对价占比(拟调整后) |
总资产 | 1,566.33 | 2.76% | 0.75% |
净资产 | 439.94 | 9.83% | 2.68% |
因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盈利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交易对价占淮南矿业资产规模均较低,对淮南矿业的整体影响较小。
(四)本次交易全部采用现金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
在全额现金支付的情况下,有利于更大程度的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保障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在本次交易筹划论证阶段,上市公司股价长时间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发行股份不具备可操作性;此外,本次交易是控股股东切实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重要举措,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本次交易节奏相对更快,有利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尽快履行同业竞争承诺。因此,基于上述考虑,在上市公司本身具备以现金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本次交易选择全部采用现金收购具备合理性。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充足、日常经营现金流稳定、资本性支出较少,具备现金支付能力;控股股东盈利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交易规模对控股股东整体影响均较小;本次交易全部采用现金收购,系出于上市公司具备现金支付条件、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及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股价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尽快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等角度考虑,不涉及股东退出安排,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
二、补充披露截至目前就资金缺口形成的银行贷款安排,结合交易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具体到期债务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稳定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并补充提示相关风险
(一)截至目前就资金缺口形成的银行贷款安排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交易对价将由43.27亿元降至11.81亿元。其中,首期支付款下降至59,039.93万元,剩余尾款下降至59,039.93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口径货币资金约为30亿元,母公司口径货币资金约16亿元,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可充分覆盖所需支付对价,不存在资金缺口,不会产生新的银行贷款。
(二)结合交易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具体到期债务情况,说明本次交易是否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稳定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并补充提示相关风险
除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使用外,上市公司资金支出场景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及债务偿还。资本性支出方面,上市公司不存在需大规模投入的建设项目,无大规模资本开支情况;具体到期债务方面,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
口径债务余额共39.70亿元,其中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债务余额占比约
89.67%,可独立承担其债务偿还需求,且2024年及以前到期的大部分均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到期后展期可能性高。2021年、2022年、2023年1-8月(未经审计),上市公司合并口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6.36亿元、4.48亿元、5.03亿元,均为正向流入,上市公司现存资本开支计划及债务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稳定性及流动性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潘集发电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综合考虑潘集发电公司的经营能力、筹资能力及投资计划,其能够独立承担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其中对于潘集发电公司未来流动性情况的分析请参见本回复“问题9”。标的公司未来预计不会对其本身及上市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可充分覆盖本次交易作价,同时上市公司现金流稳定,短期内无大额资本性支出及债务偿还安排,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稳定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充足、现金流稳定健康,具备现金支付能力;控股股东盈利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交易规模对控股股东整体影响均较小;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收购,系出于上市公司具备现金支付条件、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股价实际情况等角度考虑,不涉及股东退出安排,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
2、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标的资产将只保留潘集发电公司100%股权,交易对价将由43.27亿元降低至11.81亿元,并相应调整支付安排,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可实现完全覆盖,资金支付压力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稳定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问题 3关于估值及业绩承诺。草案显示,本次交易采取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交易标的潘集发电公司、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增值率分别为4.86%、49.96%及
53.82%。其中,淮浙煤电分公司顾北煤矿,采取收益法评估,评估增值率为
155.22%,较2022年1月评估值增加51.63%,评估参数中,可采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由0.99亿吨增长至1.75亿吨,矿井服务年限由19年增加至33年。顾北煤矿矿业权有效期至2037年。收益法评估过程中,资源量估算来自淮南矿业编制的《2022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煤炭销售价格选取是基准日前四年一期的平均价格。根据草案测算的煤炭价格敏感性分析,煤价上涨5%、10%、20%,采矿权估值分别变动95.03%、190.05%、377.67%。自2021年第三季度以来,煤价出现较大幅度增加并维持高位,今年上半年煤价回调明显。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为顾北煤矿采矿权在2023-2025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9.85亿元。根据评估,顾北煤矿采矿权2023-2025年预计实现扣非净利润分别为12.15亿元、3.85亿元和3.85亿元,且直至2056年,每年预计净利润均在3.8亿元左右。此外,淮浙电力固定资产24.05亿元,成新率37.74%,评估增值率为33.72%,主要系房屋建筑物和设备。
请公司补充披露:(1)具体列示顾北煤矿煤炭品种、资源量、可采储量及目前生产状况,详细说明顾北煤矿前后两次估值关键评估参数及假设的差异及原因,并定量分析两次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顾北煤矿相关储量核实报告及应当履行的评审备案程序及完备性,本次交易由淮南矿业出具《2022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原因及合理性;(3)顾北煤矿矿业权到期后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续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4)结合煤电一体化特殊经营模式、煤价波动预判及敏感性分析,说明顾北煤矿收入、现金流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5)结合产业周期及当前煤价走势,说明业绩承诺金额波动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能否有效覆盖顾北煤矿相关经营风险;(6)淮浙电力固定资产的具体构成,说明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估值大幅上升的具体依据,并结合成新率说明后续是否存在大额资本支出。请财务顾问及评估师发表意见。回复:
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拟调整前的业绩承诺资产为淮浙煤电顾北煤矿50.43%的矿业权资产。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及顾北煤矿、淮浙电力均不再纳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范围,上市公司仅收购潘集发电公司100.00%股权,拟调整后也不再设置业绩承诺。
一、具体列示顾北煤矿煤炭品种、资源量、可采储量及目前生产状况,详细说明顾北煤矿前后两次估值关键评估参数及假设的差异及原因,并定量分析两次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顾北煤矿煤炭品种、资源量、可采储量及矿井目前生产状况
根据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勘查研究院2006年编制的《安徽省淮南煤田顾北煤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2023年由淮浙煤电顾北煤矿编制的《安徽省淮南市顾北煤矿2022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顾北煤矿煤炭品种为气煤和1/3焦煤,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的资源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煤类 | 资源储量 |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 |||
探明资源量 | 控制资源量 | 推测资源量 | 合计 | ||
气煤 | 28,810.30 | 4,766.90 | 9,641.60 | 43,218.80 | 10,332.91 |
1/3焦煤 | 12,635.90 | 3,283.90 | 3,026.40 | 18,946.20 | 7,122.51 |
合计 | 41,446.20 | 8,050.80 | 12,668.00 | 62,165.00 | 17,455.42 |
顾北煤矿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二)顾北煤矿前后两次估值关键评估参数及假设的差异及原因
顾北煤矿前后两次评估过程,均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等规定设置关键评估参数及评估假设,前后两次评估主要参数及假设差异情况如下:
参数及假设 | 前次评估 | 本次评估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月31日 | 2023年5月31日 |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 0.99亿吨 | 1.75亿吨 |
矿山服务年限 | 19年 | 33年 |
参数及假设 | 前次评估 | 本次评估 |
煤价销售价格区间 | 近2年1期(2020年-2022年1月) | 近4年1期(2019年-2023年5月) |
平均预测煤价 | 660.64元/吨 | 776.00元/吨 |
平均年销售数量 | 358.16万吨 | 378.93万吨 |
折现率 | 8.35% | 8.29% |
上述差异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前次评估过程中,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0.99亿吨,仅包含了顾北煤矿已有偿处置的可采储量。本次评估过程中,顾北煤矿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已有偿处置的8,757.56万吨的可采储量与未有偿处置的8,697.86万吨可采储量之和,合计17,455.42万吨。上述8,697.86万吨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资源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并将对应未来预计缴纳的出让收益经折现后作为负债评估的具体原因如下:
(1)2023年5月1日,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开始正式执行。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对于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2.4%。
由于本次评估的顾北煤矿采矿权属于“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而且矿井目前针对已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量8,757.56万吨和未有偿处置的8,697.86万吨资源量进行了总体设计和投资,而非仅针对有偿处置部分进行投资建设,因此评估机构认为顾北煤矿已有偿处置可采储量开采完毕后,涉及动用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行为已基本确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顾北煤矿的实际情况,动用该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已基本确定,顾北煤矿后期按期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即可对这部分资源储量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资源应纳入顾北煤矿整体可采储量中进行统计。
(2)根据《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00-2010)》,“对于出售、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如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存在部分或全部未经有偿处置(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批准可动用的资源储量之外的),进而评估结论中可能含负债性质应交矿业权价款的,可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事项,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因此,本次评估在新的规定的基础上,从审慎角度出发,考虑到未来持续开采并缴纳出让收益的义务基本确定,因此将对应未来预计缴纳的出让收益经折现后作为负债评估。综上,本次顾北煤矿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已有偿处置的8,757.56万吨可采储量与未有偿处置的8,697.86万吨可采储量之和17,455.42万吨,将未有偿处置部分的资源储量纳入评估符合相关法规和准则规定。
2、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矿山服务年限主要由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决定,对于煤矿,具体计算公式为:矿山服务年限=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生产能力*资源储量备用系数)。
两次评估过程中,顾北煤矿生产能力均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400万吨/年进行取值,而资源储量备用系数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的有关规定及顾北煤矿实际情况,取值均为1.3,未发生变化。
如前所述,由于本次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较前次评估有所增加,相应使得顾北煤矿经计算后的矿井服务年限由19年增加至33年。
3、煤价销售价格区间及销售价格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矿业权评估中,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前次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月31日,煤炭销售价格选取基准日前两年一期的平均价格,综合均价计算为660.64元/吨;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5月31日,煤炭销售价格选取基准日前四年一期的平均价格,综合均价计算为776.00元/吨。本次评估选取基准日前四年一期的平均价格作为煤炭销售预测价格,主要系为充分考虑煤炭价格周期性波动因素,保障评估结果具备公允性。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充分考虑近期市场煤炭价格走势及未来变化趋势,取值区间为基准日前四年一期,涵盖了煤价由低至高的波动周期,所计算得出煤炭销售价格更为合理谨慎。
4、平均年销售数量
前次评估及本次评估均考虑评估基准日时点前顾北煤矿平均产煤情况,且基本以核定的年生产能力为基础,考虑煤种及入洗情况综合确定,两次评估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5、折现率
采矿权评估过程中,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其中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其他个别风险报酬率。本次评估与前次评估所采用的折现率构成明细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前次评估 | 本次评估 |
折现率合计 | 8.35% | 8.29% |
其中:无风险报酬率 | 2.70% | 2.69% |
风险报酬率 | 5.65% | 5.60% |
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 | 0.65% | 0.60% |
行业风险报酬率 | 2.00% | 1.95% |
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 | 1.50% | 1.45% |
其他个别风险报酬率 | 1.50% | 1.60% |
根据上表,本次评估与前次评估过程中,折现率的各项构成明细相同,取值存在不同情形,但总体较为接近,不存在较大差异。
(三)两次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顾北煤矿采矿权两次评估结果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月31日 | 2023年5月31日 | 两次评估差异 |
矿业权评估值 | 83,679.68 | 126,881.12 | 43,201.44 |
如前所述,顾北煤矿前后两次评估过程,均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设置关键评估参数及评估假设,评估方法符合评估准则的要求,部分参数及假设取值虽然存在差异但具备合理原因,因此两次评估结果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本次顾北煤矿采矿权评估结果高于前次评估,主要原因系由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及预计煤炭销售价格的增加所致。
二、顾北煤矿相关储量核实报告及应当履行的评审备案程序及完备性,本次交易由淮南矿业出具《2022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矿业权评估评估基准日的储量计算依据顾北煤矿相关储量核实报告为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勘查研究院2006年5月编制提交的《安徽省淮南煤田顾北煤矿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2006年储量核实报告”)和淮浙煤电顾北煤矿编制的《安徽省淮南市顾北煤矿2022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年矿山年度储量报告”)。
2006年储量核实报告通过了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组织的专家评审,出具了评审意见书,并在原国土资源部进行备案,评审备案程序合法完整。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评估基准日后已更新为自然资规〔2023〕6号):“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因此,
本次由淮浙煤电顾北煤矿出具2022年矿山年度储量报告无需履行评审备案程序。本次评估所依据的2022年矿山年度储量报告系结合经评审备案的2006年储量核实报告编制提交的,所采用的资源储量估算方法、估算参数、块段划分、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与2006年储量核实报告基本一致。提交的年报符合规范要求,资源储量估算方法正确,参数确定基本合理,估算结果基本可靠,可以作为本次评估的资源储量依据。
采用标的公司自行编制的年度储量报告作为评估依据与市场其他案例具有一致性。例如,2022年山西焦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已过会并完成资产交割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及2022年靖远煤电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过会并完成资产交割)等案例采矿权评估时引用的储量年报均由采矿权持有人单位自行编制及出具。
三、顾北煤矿矿业权到期后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续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一)顾北煤矿矿业权到期后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顾北煤矿矿业权目前的有效期为2008年4月8日至2037年7月9日,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条的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顾北煤矿采矿权权属清晰,生产状况稳定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即可,预计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本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续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本次矿业权评估中已充分考虑续期相关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1、针对未来可能涉及新增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第十五条:“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根据上述办法,煤矿属《矿种目录》所列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2.4%,因此剩余未处置资源量8,697.86万吨,需在评估基准日16.84年后逐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合计118,042.59万元。本次评估过程已将上述事项纳入考虑,并按本次评估折现率折现至评估基准日为12,300.18万元,作为淮浙煤电资产基础法评估过程中负债的长期应付款评估值进行列示。
2、其他文件编制、评审费、差旅费等零星费用
由于该类费用整体金额极小,属于过程中发生的常规事务性费用且对续期不构成关键影响,对评估整体结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本次评估过程中未对该类费用进行考虑。
综上,顾北煤矿矿业权到期后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续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四、结合煤电一体化特殊经营模式、煤价波动预判及敏感性分析,说明顾北煤矿收入、现金流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
(一)关于煤电一体化特殊经营模式、煤价波动预判及敏感性分析
1、煤电一体化特殊经营模式不影响顾北煤矿采矿权评估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燃煤电站是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煤炭和电力是两个高度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行业。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发展煤电联营,主要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应模式,提升能
源安全保障能力;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实现有序稳定发展。本次采矿权评估将顾北煤矿作为独立运营主体进行评估,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产率、生产成本等关键评估参数及假设取值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企业历史实际情况确定,不受煤电一体化经营模式影响。
2、本次评估充分考虑了近期煤炭价格波动因素
顾北煤矿主要产品近年来价格走势如下:
数据来源:wind
如上表所示,最近五年市场煤炭价格波动较为剧烈。2021年三季度以来,煤炭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增长,2022年全年维持高位。进入2023年,煤炭价格已开始呈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包括进口煤规模增加、国内煤炭产能释放等。
本次评估煤炭价格取值区间为2019年至2023年5月31日,充分考虑了煤炭价格波动从低至高的波动区间,一定程度上平滑了因近期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对取值结果的影响,具备合理性。
从未来煤价的判断情况来看,煤炭市场价格于2023年上半年呈现波动下降趋势并于6月达到相对较低区间,7月以来已相对稳定并呈现上涨趋势,从整体来看,预计2023年后续期间煤价将呈现相对高位水平。
从煤炭供应角度,从国内煤炭产量来看,一方面由于近期煤矿事故发生较多,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力度保持相对高压的态势,使得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加大,相应导致停产、检修的情况出现,使得煤企的开工率出现波动,而较低的产能利用率影响了煤炭的稳定产出;另一方面,从进口煤角度,目前进口煤采购成
0100020003000400050002019-01-102020-01-102021-01-102022-01-102023-01-102019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混煤和焦煤价格走势(单位:元/吨) | ||
中国:市场价:普通混煤(Q4500) | 中国:市场价:1/3焦煤 | |
本处于上升的状态,加之近期以来人民币处于贬值状态,相应会使得进口煤无法作为国内煤炭供应的良好补充。
从煤炭需求角度,一方面从火电行业来看,随着2023年三、四季度温度的降低,火电、供热行业以及民用煤采购的增加将会促进对煤炭产品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从其他行业来看,随着房地产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建筑行业、建材行业预计将会有所恢复,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逐步加大生产力度,从而对煤炭的需求有所增加。因此,预计未来煤炭市场不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3、本次评估煤炭价格对评估结果影响较为敏感具备合理性
顾北煤矿位于淮南矿区,淮南矿区是全国灾害最重、平均开采深度最深、条件最为复杂的矿区之一,顾北煤矿建设阶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高开采难度相对较大。受该因素影响,一方面顾北煤矿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占比较高,机器设备12年需进行一次更新改造,导致评估预测的更新改造资金规模较高;另一方面,顾北煤矿特殊的地质条件及开采难度使得其流动资金的预测采用的是固定资产资金率法,预测的评估基准日投入的流动资金规模较高。
顾北煤矿前后次评估中评估结果对煤炭价格均较为敏感,前次评估的敏感性分析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基准值 | 上涨5% | 上涨10% | 上涨20% |
采矿权估值变动金额(万元) | - | 78,647.46 | 157,294.94 | 314,519.51 |
变动后采矿权评估值(万元) | 83,679.68 | 162,327.14 | 240,974.62 | 398,199.19 |
变动比例 | - | 93.99% | 187 97% | 375.86% |
前次评估过程中,当预测煤炭销售价格上涨5%及10%时,评估值的增加比例分别为93.99%、187.97%。与本次评估测算中煤价涨幅相同时,评估值95.03%、
190.05%的增加比例相近。因此,顾北煤矿采矿权评估结果对预测煤价较为敏感,系该煤矿的特性决定,具备前后一致性及合理性。
(二)说明顾北煤矿收入、现金流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
1、关于顾北煤矿收入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
(1)销量
本次预测参考顾北煤矿以前年度的产能利用率、回收率数据确认实际产出及销售情况,符合一般成熟生产运营型矿山的基本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本次评估选取评估基准日前三年一期的平均指标作为评估期内选煤指标依据,具体情况请见如下:
年份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1-5月 | 平均 |
入选原煤(%)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混(精)煤回收率(%) | 98.21 | 97.86 | 88.73 | 93.28 | 94.732 |
煤泥回收(%)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矸石的回收(%) | 1.79 | 2.14 | 11.27 | 6.72 | 5.268 |
本次评估顾北煤矿混(精)煤的产率以近三年一期混(精)煤回收率的平均值确定,即2020年-2023年5月混(精)煤产率平均值为94.732%。
正常生产年份混(精)煤的产量=正常生产年份原煤产量×混(精)煤产率=400×94.732%=378.93(万吨)。
(2)销售价格
考虑到煤层开采的变化以及市场煤价的平稳,评估师对2023年6月及以后的业绩承诺的预测煤价采用776元/吨的预测售价,预测煤价的计算逻辑如下:
①基本假设
顾北煤矿所产煤类为气煤和1/3焦煤,本次评估假设气煤和1/3焦煤按原煤可采储量比例,在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内均匀产出。上述两类煤种的预测售价为评估基准日前五个年度内平均价格。
②权重计算
气煤所占比例=气煤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合计值≈59%;
1/3焦煤所占比例=1-59%=41%。
③加权平均价格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产品价格。本次评估由于矿山为大型煤矿,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因此,采用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即四年一期价格平均值。根据矿山矿产品类型、产品质量、销售条件等确定顾北煤矿未来预测价格为不同煤种的加权平均价格,即产品销售价格为775.99元/吨,取整按776元/吨进行计算。因此,选取最近四年一期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系对历史期价格走势进行审慎判断后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平滑了煤炭价格波动对采矿权价值的影响。
综上所述,销售数量及销售单价的预测具备合理性,整体预测期收入具备合理的预测逻辑。
2、关于现金流预测的依据及合理性
顾北煤矿的现金流预测过程中,现金流流入主要受前述各年度煤炭销售收入带来的现金流入影响,现金流流出则主要受经营成本带来的现金流出影响。
本次预测过程中,经营成本包括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生产相关的工资及福利费,安全生产费及维简费等矿井日常运营过程发生的经营性支出。其中,各项明细成本的计算公式均为=单位成本*顾北煤矿核定生产能力(400万吨/年),而单位成本则采用顾北煤矿最近一年各项形式成本的单位成本金额,符合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要求。
综上,顾北煤矿的销量及平均预测售价均具备合理依据,因此预计营业收入具备合理性。此外,以经营成本为主的现金流流出的预测也符合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因此顾北煤矿的现金流预测具备合理性。
五、结合产业周期及当前煤价走势,说明业绩承诺金额波动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能否有效覆盖顾北煤矿相关经营风险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业绩承诺金额波动较大,主要系顾北煤矿2023年1-5月已实现的净利润金额较高。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将不再作为交易标的,本次交易也不再对顾北煤矿设置业绩承诺。
六、淮浙电力固定资产的具体构成,说明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估值大幅上升的具体依据,并结合成新率说明后续是否存在大额资本支出
(一)淮浙电力固定资产的具体构成
淮浙电力固定资产的主要是由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构成,各类别固定资产账面值及评估值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 账面值 | 评估值 | 评估增值额 | 增值率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
房屋建筑物 | 28,575.01 | 18,987.80 | 32,929.22 | 26,333.82 | 4,354.21 | 7,346.02 | 15.24% | 38.69% |
构筑物 | 80,154.14 | 34,922.32 | 96,209.54 | 59,270.24 | 16,055.40 | 24,347.92 | 20.03% | 69.72% |
机器设备 | 366,207.48 | 125,619.89 | 303,516.89 | 154,525.32 | -62,690.59 | 28,905.43 | -17.12% | 23.01% |
车辆 | 85.78 | 66.74 | 79.21 | 71.53 | -6.57 | 4.78 | -7.65% | 7.17% |
电子设备 | 1,572.96 | 269.51 | 1,223.77 | 319.55 | -349.19 | 50.04 | -22.20% | 18.57% |
合计 | 476,595.37 | 179,866.27 | 433,958.63 | 240,520.47 | -42,636.74 | 60,654.20 | -8.95% | 33.72% |
(二)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估值大幅上升的具体依据
1、房屋建筑物估值上升的依据
采用成本法评估,房屋建筑物(含构筑物)的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房屋建筑物估值上升主要系重置全价及成新率的叠加影响。
(1)重置全价分析
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建筑工程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增值税可抵扣金额。
从重置全价角度分析,本次评估过程中,淮浙电力的主要建筑物建成时间为2013年,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人工费、机械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使得建筑工程相关的费用增加较多,从而使得造成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提升较多,导致评估原值增值。
(2)成新率分析
评估过程采用的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其中评估确定的经济使用年限考虑的是资产的经济价值及实际使用价值,主要参考《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期限一般会长于企业会计准则约定的折旧年限,从而导致评估成新率高于财务账面成新率,系造成评估价值增值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从成新率角度分析,本次评估过程中,房屋建筑物的综合成新率为80%,构筑物的综合成新率为62%,高于二者的财务账面成新率66%、44%,因此房屋建筑物在原值评估增值的基础上,净值存在进一步增值。
2、设备类资产估值上升的依据
采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的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淮浙电力设备类资产评估增值主要受机器设备重置全价及成新率的叠加影响。根据上表,机器设备的原值评估减值率为17.12%,而评估净值的增值率为
23.01%,即说明重置全价并未评估增值,机器设备的评估净值增值主要由于成新率造成。
与前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分析相似,淮浙电力主要机器设备经济寿命年限比财务折旧年限长,如淮浙电力核心发电主机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的财务账面成新率为42%-43%,而参考火力发电类企业主要设备耐用年限,并根据《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本次评估确定上述主要发电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为23年,计算出设备的综合成新率为60%,高于机器设备财务账面成新率,从而使得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产生估值增值。
综上,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增值主要由近年来物价上涨带来的重置成本提高及
综合成新率高于财务账面成新率,使得原值、净值均产生较大的评估增值;设备类资产的评估增值主要系综合成新率高于财务账面成新率,使得净值的评估增值较多。
(三)结合成新率说明后续是否存在大额资本支出
本次评估房屋的综合成新率为80%,构筑物的综合成新率为62%,机器设备的综合成新率为51%,主要固定资产的构成项成新率较高,预计后续不会出现大额资本性支出的情况。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认为:
1、顾北煤矿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顾北煤矿前后两次评估过程,均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等规定设置关键评估参数及评估假设,部分参数及假设取值虽然存在差异但具备合理原因,因此两次评估结果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2、顾北煤矿相关储量核实报告及应当履行的评审备案程序完备,本次交易由淮浙煤电顾北煤矿出具的《2022年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符合规范要求,资源量估算方法、参数确定具备合理性,估算结果基本可靠,符合行业通用惯例;
3、顾北煤矿矿业权到期后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评估已充分考虑续期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4、煤电一体化特殊经营模式不影响顾北煤矿采矿权评估,本次评估充分考虑了近期煤炭价格波动因素,且煤炭价格对评估结果影响较为敏感具备合理性。顾北煤矿的预计营业收入、现金流预测在评估时采用的评估方法、取值具备合理性;
5、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业绩承诺金额波动较大,主要系2023年1-5月即2023年截至评估基准日时点已实现的净利润金额较高,导致2023年业绩承诺金额较高。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将不再作为交易标的,本次交易也不再对顾北煤矿设置业绩承诺。
6、淮浙电力固定资产的主要是由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构成。房屋建筑物的评估增值主要由近年来物价上涨带来的重置成本提高及综合成新率高于财务账面成新率,设备类资产的评估增值主要系综合成新率高于财务账面成新率。固定资产的构成项成新率较高,预计不会出现大额资本性支出的情况。问题 4关于交易标的并表。草案显示,交易完成后,淮浙煤电(50.43%股权)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淮浙电力(49%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根据支付安排,在购买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剩余70%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支付。上市公司支付首笔30%价款至支付完毕剩余款项期限内向淮河电力提供合法有效担保,担保方式为将标的资产在交割完成后质押给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河电力)。本次交易正式交割前,上市公司将与浙能电力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实现上市公司对淮浙煤电行使控制权。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席位构成,经营决策具体安排及重大事项表决安排等,说明交易后上市公司对上述标的能否实施控制,能否将其纳入合并报表及相应会计处理的合理性;(2)结合相关规则、过户后的质押安排,说明相关会计处理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满足拥有控制权的要求,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律师及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席位构成,经营决策具体安排及重大事项表决安排等,说明交易后上市公司对上述标的能否实施控制,能否将其纳入合并报表及相应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一)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席位构成、经营决策具体安排、重大事项表决安排
1、淮浙煤电、淮浙电力章程相关规定
(1)淮浙煤电
淮浙煤电《公司章程》主要规定如下:
序号 | 主要内容 | 条款 | 章程规定 |
1 | 股东构成 | 第14条 | 公司股东双方为:甲方: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淮南市大同区居仁村三区对面;乙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厦 |
2 | 股东会职权 | 第37条 |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或质押出资做出决议;(十)对以公司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方案做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及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由其决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
3 | 股东会决策方式 | 第42条 | 第三十七条中的所有事项均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本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
4 | 董事会构成 | 第45条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除董事长和总经理是董事的必然人选外,由股东会在甲乙双方推荐的人员中各选举产生两名,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名 |
5 | 董事会职权 | 第47条 |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股东会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6 | 董事会决策方式 | 第57条 | 董事会会议对议案的表决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个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否则董事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中的所有事项均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本数)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
7 | 董事长/副董事长设置 | 第46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设副董事长一名,由总经理兼任。董事长实行轮换推荐制,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推荐权每两届轮换一次 |
序号 | 主要内容 | 条款 | 章程规定 |
8 | 董事长职权 | 第51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并作为董事享有表决权;(三)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在董事会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责;(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五)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六)负责向监事会通报公司重大事项;(七)本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 |
9 | 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 第62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名,总会计师一名。总经理由甲乙双方依次轮流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推荐权每两届轮换一次。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两名,乙方推荐一名,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中,甲方推荐的一名副总经理兼任顾北煤矿矿长,主管煤矿工作,另一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
10 | 第78条 | 公司设总会计师一名,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总会计师由乙方推荐,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11 | 总经理职权 | 第63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根据相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2 | 监事会构成 | 第67条 |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其中,由股东会自甲方推荐的人选中选举产生一名,自乙方推荐的人选中选举产生一名,另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未担任董事长的一方推荐,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推荐权每两届轮换一次 |
13 | 监事会职权 | 第70条 |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要求执行本公司业务的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二)对董事及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4 | 监事会表决方式 | 第75条 | 监事会会议对议案的表决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个监事的表决权力相同,均有一票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无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可做出。除非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否则监事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进行表决 |
(2)淮浙电力
淮浙电力《公司章程》主要规定如下:
序号 | 主要内容 | 条款 | 章程规定 |
1 | 股东构成 | 第14条 | 公司股东双方为:甲方: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2号浙能大厦2楼;乙方: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淮南市大同区居仁村三区对面 |
2 | 股东会职权 | 第37条 |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或质押出资做出决议;(十)对以公司重大资产对外担保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重大融资方案做出决议;(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及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由其决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
3 | 股东会决策方式 | 第42条 | 第三十七条中的所有事项均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本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
4 | 董事会构成 | 第45条 |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除董事长和总经理是董事的必然人选外,由股东会在甲乙双方推荐的人员中各选举产生两名,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名 |
5 | 董事会职权 | 第47条 |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股东会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6 | 董事会决策方式 | 第57条 | 董事会会议对议案的表决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个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否则董事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进行表决。第四十七条中的所有事项均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本数)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
7 |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设置 | 第46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设副董事长一名,由总经理兼任。第一届董事会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21年第二届董事会召开之日止。自第二届起,董事长实行轮换推荐制,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的推荐权每两届轮换一次 |
序号 | 主要内容 | 条款 | 章程规定 |
8 | 董事长职权 | 第51条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并作为董事享有表决权;(三)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在董事会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责;(四)检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五)签署董事会的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六)负责向监事会通报公司重大事项;(七)本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 |
9 | 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 第62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名,总会计师一名。总经理由甲乙双方依次轮流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自第二届起,总经理的推荐权每两届轮换一次。总经理任期每届为三年。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一名,乙方推荐两名,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
10 | 第78条 | 公司设总会计师一名,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总会计师由乙方推荐,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11 | 总经理职权 | 第63条 |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根据相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2 | 监事会构成 | 第67条 |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其中,由股东会自甲方推荐的人选中选举产生一名,自乙方推荐的人选中选举产生一名,另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未担任董事长的一方推荐,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的推荐权每两届轮换一次 |
13 | 监事会职权 | 第70条 |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要求执行本公司业务的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二)对董事及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副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4 | 监事会表决方式 | 第75条 | 监事会会议对议案的表决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每个监事的表决权力相同,均有一票表决权,列席会议的人员无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可做出。除非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否则监事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进行表决 |
2、董事会席位构成
(1)淮浙煤电
淮浙煤电《章程》第45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除董事长和总经理是董事的必然人选外,由股东会在甲乙双方推荐的人员中各选举产生两名,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名;此外,根据淮浙煤电《章程》第46条及第62条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股东双方依次轮流推荐,目前由淮河电力推荐的人员担任董事长,由浙能电力推荐的人员担任总经理并兼任副董事长。
(2)淮浙电力
淮浙电力《章程》第45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除董事长和总经理是董事的必然人选外,由股东会在甲乙双方推荐的人员中各选举产生两名,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一名。此外,根据淮浙电力《章程》第46条及第62条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股东双方依次轮流推荐,目前由淮河电力推荐的人员担任董事长,由浙能电力推荐的人员担任总经理并兼任副董事长。
3、经营决策具体安排及重大事项表决安排
(1)淮浙煤电
淮浙煤电《章程》第37条、第42条、第47条、第57条、第70条、第75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职权、股东会重大事项表决安排、董事会职权、董事会重大事项表决安排、监事会职权、监事会重大事项表决安排等重大事项及其表决安排;第62条、第78条、第63条分别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经理权限等经营决策具体安排。具体内容详见上表。
(2)淮浙电力
淮浙电力《章程》第37条、第42条、第47条、第57条、第70条、第75条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职权、股东会重大事项表决安排、董事会职权、董事会重大事项表决安排、监事会职权、监事会重大事项表决安排等重大事项及其表决安排;第62条、第78条、第63条分别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经理权限等经营决策具体安排。具体内容详见上表。
(二)交易后上市公司对上述标的能否实施控制,能否将其纳入合并报表及相应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1、本次交易前,淮河电力可以对淮浙煤电实施控制,能将其纳入合并报表及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
根据淮浙煤电《章程》规定,任何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均需经淮浙煤电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本数)以上通过。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淮河电力持股比例为50.43%,淮河电力持股比例未能超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根据淮浙煤电《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决议的所有事项均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本数)同意方可做出决议。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淮河电力有权提名淮浙煤电7名董事中的3名,淮河电力有权提名的董事席位数量未达到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淮河电力通过以下方式对淮浙煤电实施控制:
(1)淮河电力与浙能电力在分立原淮浙煤电时已就淮河电力控股淮浙煤电作出具体约定
2020年,原淮浙煤电分立为淮浙煤电及淮浙电力时,原淮浙煤电股东淮河电力与浙能电力签署分立重组框架协议。其中第4.2条约定如下:“分立登记完成后,甲方(浙能电力)对派生的淮浙电力公司增资,乙方(淮河电力)对派生的淮浙电力公司不增资,甲方对派生的淮浙电力公司控股;乙方对存续的淮浙煤电公司增资,甲方对存续的淮浙煤电公司不增资,乙方对存续的淮浙煤电公司控股”;第5条约定如下:“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存续的淮浙煤电公司由乙方合并财务报表;派生的淮浙电力公司由甲方合并财务报表。法人治理结构可做适当调整,以符合各自控股合并财务报表要求。”
2020年9月28日,原淮浙煤电分立为淮浙煤电及淮浙电力,股东淮河电力与浙能电力签署《公司分立协议书》。
2020年12月21日,分立后的淮浙煤电全体股东淮河电力及浙能电力签署
《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并完成增资;同日,2020年12月21日,分立后派生的淮浙电力全体股东淮河电力及浙能电力签署《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并完成增资。
(2)淮河电力与浙能电力就巩固淮河电力对淮浙煤电控制权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021年9月9日,淮河电力和浙能电力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巩固淮河电力对淮浙煤电的控制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日,淮河电力和浙能电力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巩固浙能电力对淮浙电力的控制权进行了明确约定。
2、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将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将不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因此不涉及上市公司对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的控制权问题。
综上,依据淮河电力与浙能电力签署的分立重组框架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淮河电力可以对淮浙煤电实施控制;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将不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因此不涉及上市公司对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的控制权问题。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认为:
依据淮河电力与浙能电力签署的分立重组框架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本次交易前淮河电力对淮浙煤电实施控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及相应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将不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因此不涉及上市公司对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的控制权问题。问题 5
关于财务公司存款。草案显示,截至2023年5月31日,交易标的在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财务)存款余额分别为,潘集发电4.23亿元、淮浙煤电2.52亿元、淮浙电力0.85亿元。此外,淮浙煤电在浙江省能源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存款余额为1.37亿元,贷款余额为2.4亿元,淮浙电力在浙能财务存款余额为0.89亿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标的报告期在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具体贷款余额、存贷发生额,如存贷金额有明显差异,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在浙能财务存贷的后续安排;(3)交易标的在上述财务公司是否存在款项无法正常支取及资金占用等情况。请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交易标的报告期在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的具体贷款余额、存贷发生额,如存贷金额有明显差异,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一)交易标的报告期在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余额及发生额
报告期内,潘集发电公司、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存在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存贷款情况。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和淮浙电力将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其在淮南矿业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报告期内,本次标的公司潘集发电公司在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发生额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项目 | 2023年1-5月/ 2023年5月31日 | 2022年/ 2022年12月31日 | 2021年/ 2021年12月31日 |
关联存款 | |||
存款发生额(存入) | 106,330.57 | 12,317.37 | 12,884.55 |
存款发生额(取出) | 64,015.02 | 12,331.01 | 12,887.58 |
存款利息 | 2.94 | 1.97 | 1.83 |
期末存款余额 | 42,347.75 | 32.19 | 45.84 |
关联贷款* | |||
贷款发生额 | 0.00 | 0.00 | 0.00 |
贷款利息 | 0.00 | 0.00 | 0.00 |
期末贷款余额 | 0.00 | 0.00 | 0.00 |
注:淮南矿业财务公司曾于2021年、2022年向淮河电力分别发放贷款11,900.00万元和8,930.00万元,专项用于潘集电厂建设,上述贷款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本金余额为20,830.00万元。
(二)存贷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潘集发电公司作为淮河能源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淮河能源控股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淮河能源控股下属淮南矿业财务公司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淮河能源控股资金管理办法和淮南矿业财务公司业务规章未约定服务企业的存款和贷款之间金额、比例关系的要求。
报告期内,潘集发电公司存在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系根据淮河能源控股要求资金集中管理,淮河能源控股已建立集团及下属企业资金管理办法,标的公司作为淮河能源控股下属单位,资金收支均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账户办理,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进行对外付款。上述安排为淮河能源控股及标的公司考虑到资金集中存放管理、收支分开管理开展,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潘集发电公司不存在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签署贷款协议进行贷款的情况,主要系潘集电厂建设期间潘集发电公司为淮河电力下属分公司,淮河电力曾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签署贷款合同并于2021年、2022年获得贷款11,900.00万元和8,930.00万元专项用于潘集电厂建设,上述贷款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本金余额为20,830.00万元。
综上,标的公司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存贷金额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二、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在浙能财务存贷的后续安排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将不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其在浙能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三、交易标的在上述财务公司是否存在款项无法正常支取及资金占用等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本次交易标的仅为潘集发电公司,潘集发电公司报告期内仅存在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存款的情况。潘集发电公司在淮南矿业财务公司存款不存在款项无法正常支取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本次交易前,潘集发电公司作为淮河能源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淮河能源
控股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淮河能源控股下属淮南矿业财务公司负责其资金归集管理。根据淮河能源控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不改变各单位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集团公司授予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职能,负责资金集中度管理,负责各单位外部银行账户资金调入财务公司账户平台管理、运作;集团财务部对资金集中统一存放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考核。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上述存贷款业务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延续开展。淮河能源已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潘集发电公司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将依据《金融服务协议》有序开展,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的要求。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淮南矿业财务公司保障上市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上市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金融服务协议》中无关于存款资金受限情形的相关约定。综上,标的公司潘集发电公司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存款不存在款项无法正常支取的情况、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潘集发电公司在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的存款系由于淮河能源控股集团资金集中存放管理、收支分开管理而开展;标的公司潘集发电公司报告期内未与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签署贷款协议进行贷款,在淮南矿业财务公司的存款和贷款金额存在差异具备合理的商业原因和合理性。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淮浙煤电、淮浙电力将不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其在浙能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3、标的公司潘集发电公司在淮南矿业财务公司存款不存在款项无法正常支取及资金占用等情况。
问题 6
关于潘集发电公司经营数据。草案显示,潘集发电公司两年一期实现净利润分别为-83.12万元、-6770.16万元、-553.37万元。潘集发电公司一期2×660MW工程1号机组于2022年12月26日投产,2号机组于2023年2月24日投产,目前运营时间较短。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潘集发电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说明当前注入潘集发电公司的考虑及合理性;(2)说明潘集发电公司未来达产时间,后续运营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提示风险。请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潘集发电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说明当前注入潘集发电公司的考虑及合理性
(一)潘集发电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的原因
潘集发电公司报告期前两年主要处于建设期,2台机组分别于2022年12月及2023年上半年陆续投产发电。2022年1号机组实际投产发电上网期限较短,当年利用小时数极低,因此2021年及2022年为亏损状态。进入2023年,由于另一台机组于2月才投产,考虑到投产后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因素的考虑,机组功率不会迅速提升或满负荷运转,因此整体利用小时数不会迅速增加,使得2023年1-5月仍处于亏损的状态,但亏损幅度大幅收窄。
(二)当前注入潘集发电公司的考虑及合理性
本次注入潘集发电公司,为淮南矿业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履行相应承诺的必然要求,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具体背景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对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2016年4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完成向控股股东淮南矿业购买其持有的淮沪煤电有限公司50.43%股权、淮沪电力有限公司49%股权以及
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避免同业竞争,淮南矿业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即“前次同业竞争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参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1”之“(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之“1、前次同业竞争承诺基本情况及淮浙煤电、淮浙电力未纳入承诺注入资产范围的原因”)。根据前次同业竞争承诺,淮南矿业承诺,就彼时处于建设状态的潘集电厂,在解决项目审批和行业准入资质等合规性要求并具备正式运营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淮南矿业将向上市公司发出收购通知,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自身条件选择通过自有资金、配股、增发或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述相关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向公司出具《资产收购通知》的相关情况2023年3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淮南矿业发来的《资产收购通知》,对潘集电厂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后续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相关措施予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4月,你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完成向我公司购买淮沪煤电有限公司50.43%股权、淮沪电力有限公司49%股权和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避免同业竞争,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023年2月24日,我公司所属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电力集团)建设的潘集电厂(一期)2号机组正式投产发电。至此,潘集电厂(一期)两台机组已经具备正式运营条件。另外,电力集团还持有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50.43%股权和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
为履行承诺并解决与你公司的同业竞争,请你公司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通过自有资金、配股、增发或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述相关资产,并履行有关国资监管、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完成收购前,该等资产将以托管、租赁等合法方式交由你公司经营管理。“
根据上述背景情况,由于潘集电厂(一期)2号机组已正式投产发电,根据前次同业竞争承诺,淮南矿业已向上市公司发出收购通知,通知上市公司尽快收购同业竞争资产。因此,本次将潘集发电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有助于淮南矿业高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履行资本市场承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并维护资本市场形象,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说明潘集发电公司未来达产时间,后续运营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提示风险
潘集发电公司2台机组于2023年2月已全部投产发电,自2023年6月起,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开始提升,至7月、8月维持在较高水平,经营情况持续向好。截至2023年8月的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2023年 1-5月 | 2023年 6月 | 2023年 7月 | 2023年 8月 | 2023年 1-8月合计 |
净利润(万元) | -553.28 | 3,118.22 | 2,971.44 | 2,468.41 | 8,004.79 |
发电量(万千瓦时) | 149,698.49 | 52,383.30 | 70,546.25 | 68,219.76 | 340,847.80 |
上网电量(万千瓦时) | 142,343.20 | 49,887.60 | 67,110.40 | 64,969.80 | 324,311.00 |
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小时)(注2) | 1,134.08 | 396.84 | 534.44 | 516.82 | 2,582.18 |
年化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小时)(注3) | - | 4,762.12 | 6,413.30 | 6,201.80 | - |
注1:2023年6月及以后数据为潘集发电公司账面数据,未经审计;注2: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小时)=发电量/潘集电厂装机规模(132万千瓦);注3:年化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小时)=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小时)*12(月)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潘集发电公司2023年6月即已实现扭亏为盈。2023年1-8月已累计实现净利润8,004.79万元(未经审计),经营情况良好,已超过潘集发电公司本次收益法评估时预测的2023年全年净利润4,449.13万元。从未来年度看来,收益法预测下潘集发电公司预计每年可产生约2.2亿元的净利润,盈利能力良好,可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增厚上市公司业绩。后续经营不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之“(七)潘集发电公司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披露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如下:“潘集发电公司一期2×660MW工程1号机组于2022年12月26日投产,2号机组于2023年2月24日投产,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其运营时间较短。尽管
上市公司具备丰富的电力企业生产管理经验,但不排除潘集发电公司可能存在未来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1、潘集发电公司报告期内持续亏损,主要系前年处于建设期,当前注入潘集发电公司,有助于淮南矿业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履行资本市场承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并维护资本市场形象,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
2、潘集发电公司自2023年6月起,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开始提升,至7月、8月维持在较高水平,经营情况持续向好,后续运营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问题 7
关于交易标的生产经营的合规性。交易标的从事煤炭开采与销售以及电力生产、销售,属于国家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各交易标的近3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及相应整改情况;(2)说明各交易标的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各交易标的近3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标的公司行政处罚基本情况
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三家标的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共计29起。其中:(1)根据罚款金额划分,处罚款20万元(不含)以上的案件共计3起,处罚款5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案件共计10起,处罚款5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共计16起;(2)根据处罚类型划分,
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共计26起,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共计1起,其他类型行政处罚共计2起。具体如下:
序号 | 处罚类别 | 处罚金额 | 数量 |
1 | 安全生产类 | 5万元及以下 | 14 |
5万元至20万元 | 9 | ||
20万元以上 | 3 | ||
小计 | 26 | ||
2 | 环境保护类 | 5万元及以下 | 0 |
5万元至20万元 | 1 | ||
20万元以上 | 0 | ||
小计 | 1 | ||
3 | 市场监督管理类 | 5万元及以下 | 2 |
5万元至20万元 | 0 | ||
20万元以上 | 0 | ||
小计 | 2 | ||
合计 | 29 |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上市公司收购标的范围将仅包括潘集发电公司。自潘集发电公司设立至本回复出具日,潘集发电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行政处罚整改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标的公司2021年至本回复出具日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已按照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具该等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具体如下: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1 | 顾北煤矿 |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 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9002号 | 2021.03.26 | 因工作面支护支柱不符合作业规范、专项安全措施未报矿长批准、未在视频监控下操作施工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8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进行补压,确保不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的6.5Mpa;因12216收作面注浆施工已结束,今后遇到类似注浆施工作业,将重新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长批准;已对视频进行调整,确保钻孔施工在视频监控范围内 | 2021年12月6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2 | 顾北煤矿 |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 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9005号 | 2021.06.04 | 因人员设置不规范、设备运行不符合规定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24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按要求补充安装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入口处定位基站,采用门禁式管理;已按要求安设风速传感器;停产检修结束后完成隔离门安设工作;信息中心已积极联系厂家说明原因情况进行整改,升级版本,并按要求完善监控系统相关功能;已要求通风区在通风系统调整前严格执行停止采区内头面作业规定,并监督执行;已对责任人问责,今后严格加强管理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3 | 顾北煤矿 |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 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9014号 | 2021.08.10 | 因循环预测孔与巷道中线夹角未达设计标准、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支架压力小于作业规程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5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井下牌板已添加部门职责。从次月开始由安全副矿长组织各安全生产职能科室对月度风险管控措施逐条进行梳理,明确管控责任,公示下发;已对4个压力不足的超前液压支架进行补液加压,并加强巡查,发现压力不足及时补液 | |
4 | 顾北煤矿 |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 | 皖煤安监淮南罚[2021]29016号 | 2021.09.14 | 因采煤工作面温度过高、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喷浆支护、材料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抗静电性能检测、部分接地极未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7.2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8月25日中班1532(1)采煤工作面风量已由2,224m?/min提升至2,530m?/min,温度降至28.5℃,经矿安监科现场核实,已具备作业条件;已对支护设计及作业规程进行修订,并复审;已联系厂家将该批次输送机驱动滚筒包胶材料样块邮寄至矿,并送相关部门检测;已按要求对该处接地极电阻进行遥测,测定结果符合规定 | 2022年3月15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淮南监察分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1年8月24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处罚的情况。”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5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矿安监一处罚[2021]29026号 | 2021.12.07 | 因通风系统调整完成前未停止作业、工作面地质调查人员不符合地质资料收集保障措施要求、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落差大于2米的断层期间未进行架间洒浆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6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今后严格按要求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完成前,停止采区工作面作业;严格按《顾北煤矿地质资料收集“三级”保障措施》要求开展地质调查;过断层期间将严格按措施向采空区遗煤进行洒浆 | 2022年3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处罚的情况。” |
6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01号 | 2022.01.30 | 因掘进工作面灌浆管路、注氮管路不符合灭火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灌浆量不符合规范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8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及时延接至迎头不超过50米范围,今后加强管理及时延接;已按要求规范记录灌浆量和水土比,今后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 |
7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03号 | 2022.05.05 | 因工作面割煤作业期间采用人工洒水降尘,综掘机内外喷雾装置未开启,被处罚款2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今后严格按措施要求作业期间开启综掘机内外喷雾 | 2022年6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 |
8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04号 | 2022.05.05 | 因回风巷未设置风速传感器,被处罚款3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9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06号 | 2022.05.20 | 因输送机转载点作业时未进行喷雾降尘、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支护锚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识别通过09号子站人员信息、工作面未按要求装设一氧化碳传感器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12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今后严格按措施要求作业期间开启转载点喷雾降尘;严格按措施要求施工;已对编号为09号识别子站进行检修,功能正常;已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59-2019)》复审,复审后防突安全技术措施14121胶顺及切眼掘进工作面无需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 | 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2年5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10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08号 | 2022.08.09 | 因耐压试验期间多人进入警戒范围从事非必要作业、耐压试验未在视频监视下进行、测风站处未设置风速传感器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13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逐项整改并制备整改报告 | 2023年6月3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2年6月1日至今不存 |
11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12号 | 2022.09.30 | 因回风顺槽抽巷下口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及防护栏上沉积煤尘未及时清扫、冲洗,被处罚款1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逐项整改并制备整改报告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12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13号 | 2022.11.9 | 因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悬顶高度超过作业规程且未进行处理、工作面存在吸钻现象、风险过程管控不到位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6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逐项整改并制备整改报告 | 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13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2]29014号 | 2022.11.28 | 因煤轨道大巷悬挂电缆局部悬挂低于矿车高度、耐压试验时间不符合规范、2处帮部支护钢带受力断裂未采取补强措施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8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逐项整改并制备整改报告 | |
14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3]29001号 | 2023.03.23 | 因水泵房水泵与电机连接转动部分对轮处加装护罩不全、高压电缆线接线盒接地线采用钢绞线且接地连接处螺栓锈蚀等多项不符合规范事项,被合并处罚款62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逐项整改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15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监察执法一处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3]29007号 | 2023.05.05 | 因未按照工作面防灭火措施要求进行喷浆、4名现场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技术措施贯彻、钻孔长度未根据导水裂隙带进行设计、工作面采用的缓冲床式自移式机尾乳化液配比浓度未达到说明书要求、胶顺贯通期间未安设视频监视警戒设置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处罚款24.5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逐项整改 | |
16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应急罚[2021]煤监-1号 | 2021.02.08 | 因工作面回风顺槽矿压观测站顶板离层仪损坏,被处罚款1.9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在4#观测站重新安设顶板离层仪 | 2021年12月10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17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应急罚[2021]煤监-2号 | 2021.02.08 | 因胶顺综掘机司机未每天使用甲烷便携仪与机截断电仪对照,被处罚款1.9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要求综掘机司机每天使用甲烷便携仪与机载断电仪对照并记录备查 | |
18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应急罚[2021]煤监-8号 | 2021.06.15 | 因采区回风巷开展的防突逃生、救援演习中,8名救护队员参与井下救援,无井下活动路线显示,被处罚款3.5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矿已配备矿灯及人员定位卡等入井相关物品,已严格要求接待部门及后勤服务中心做到提醒、督促相关外来人员按规定佩戴定位卡入井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19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煤安罚[2022]106001号 | 2022.01.25 |
因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回风联巷矿压观测站仪器与日常监测顶板离层仪未进行观测、记录,被处罚款1.9万元
已按期缴纳罚款;1532(1)回风联巷已按要求进行观测、记录 | 2022年3月15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20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煤安罚[2022]106002号 | 2022.01.25 | 因采区煤层回风巷第二部皮带机立眼位于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员工作,未设置压风自救装置,被处罚款1.9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 |
21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煤安罚[2022]106003号 | 2022.06.02 | 因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被处罚款1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按要求配备 | 2022年6月17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2年5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22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煤安罚[2022]106004号 | 2022.06.02 | 因回风顺槽集控硐室处有人作业,未设置压风自救装置,被处罚款1.9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23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煤安罚[2022]106008号 | 2022.09.30 | 因未设置从胶带机顺槽回风联巷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限制区域的读卡分站,被处罚款1.9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按要求逐项整改并制备整改报告 | 2023年6月30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2年6月17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24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煤安罚[2023]106001号 | 2023.01.16 | 因回风顺槽第三部皮带机跑偏保护安全距托辊边缘约50mm,被处罚款1.9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已重新调整皮带机跑偏保护 | |
25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 淮(凤)环罚决[2022]6号 | 2022.02.21 | 因用于矿井下核子秤上计量校准的放射源在回收过程中丢失一枚,被处罚款9.8万元 | 已按时缴纳罚款,并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已将其余15枚放射源移交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下属监测站 | 2022年3月15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载明:“鉴于上述被处罚单位接到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均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上述公司的行为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26 | 顾北煤矿 | 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凤市监处罚[2022]454号 | 2022.10.31 | 因两台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叉车未及时申报检验,被处罚款3万元 | 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对超期检验的叉车进行了补检,检验合格 | 2023年7月6日,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况。” |
27 | 淮浙煤电发电分公司 | 淮南市市监局 | 淮市监处罚[2021]126号 | 2021.08.04 | 因2019年第二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期间,1#、2#、3#机组存在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收取对应时段电量环保电价,被处没收违法所得2.48526万元、罚款4.668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对烟气污染物治理设备及数据监控设备强化日常维护管理,细化操作措施 | 2021年12月24日,淮南市市监局函复淮浙煤电发电分公司,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我局认为上述处罚属于一般违法案件。”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机关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内容 | 整改情况 | 合规证明 |
28 | 顾北煤矿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 皖煤安监一处罚(2023)29010号 | 2023.07.20 | 因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封闭、工作面输送机转载点未采取喷雾除尘措施、输送机自移机尾安全阀未定期检查维护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合并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今后严格按要求合理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封闭;已按要求安设喷雾除尘措施;已按要求重新编制检修记录,并对安全阀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 2023年8月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29 | 顾北煤矿 |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 (淮)煤安罚(2023)106002号 | 2023.08.08 | 因开拓二区区长未全程参与北一1煤胶带机上山第三部皮带机的检修维护,被处罚款2万元 | 已按期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完成对皮带机检修维护进行全流程跟班,给予开拓二区区长经济处罚 | 2023年8月24日,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载明:“上述公司已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完成罚款缴纳及整改,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上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上述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被我单位及我单位下级单位处罚的情况。” |
二、说明各交易标的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一)“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界定及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标的公司项目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621号)规定:“……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和电力六大高耗能行业……”
国家统计局2020年6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常见问题解答“六、工业统计(20)第9问”载明:“六大高耗能产业包括哪些?答:六大高耗能行业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202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就炼油行业、乙烯行业等十七个重点高耗能行业提出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标的公司未从事上述行业业务。
2022年6月21日,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皖节能[2022]2号),确定石化、焦化、煤化工、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煤电8大类27小类按
照“两高”项目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淮浙煤电主要通过淮浙煤电发电分公司从事火力发电,通过顾北煤矿从事煤炭开采和煤炭及其制品销售,通过浙能州来公司从事电力项目投资、售电、供热、新能源开发等业务,其已建项目主要为下属煤炭生产、电力等相关项目。结合上文所述监管部门规定及指导意见,燃煤发电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因此,淮浙煤电已建的燃煤发电项目(凤台电厂一期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其他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淮浙电力主要通过淮浙电力发电分公司从事火力发电业务,其已建项目主要为电力相关项目。结合上文所述监管部门规定及指导意见,燃煤发电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因此,淮浙电力已建的燃煤发电项目(凤台电厂二期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其他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潘集发电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业务,其已建项目为电力相关项目。结合上文所述监管部门规定及指导意见,燃煤发电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因此,潘集发电公司已建的燃煤发电项目(潘集电厂一期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其他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二)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交易标的已建、在建和拟建燃煤发电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1、淮浙煤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淮浙煤电存在1项已建燃煤发电项目,为凤台电厂一期项目,不存在在建、拟建燃煤发电项目。该等项目取得的主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审批程序 | 文件文号/备案号 |
凤台电厂一期项目 | 项目核准 | 国发改能源[2006]1404号 |
环评批复 | 环审[2005]348号 |
能评批复 | 凤台电厂一期项目为2010年11月前建设,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出台前,因无具体规定,未实施节能审查 |
2、淮浙电力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淮浙煤电存在1项已建燃煤发电项目,为凤台电厂二期项目,不存在在建、拟建燃煤发电项目。该等项目取得的主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审批程序 | 文件文号/备案号 |
凤台电厂二期项目 | 项目核准 | 发改能源[2012]4117号 |
环评批复 | 环评[2012]49号 | |
能评批复 | 发改办环资[2012]2004号 |
3、潘集发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潘集发电存在1项已建燃煤发电项目,为潘集电厂一期项目,不存在在建、拟建燃煤发电项目。该等项目取得的主要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审批程序 | 文件文号/备案号 |
潘集电厂一期项目 | 项目核准 | 皖发改能源[2020]374号 |
环评批复 | 皖环函[2020]481号 | |
能评批复 | 皖发改许可[2020]34号 |
综上,在前述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标的公司下属主要已建燃煤发电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已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不存在在建、拟建燃煤发电项目。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标的资产将只保留潘集发电公司100%股权,潘集发电公司自设立至本回复出具日不存在行政处罚,在前述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潘集发电公司下属主要已建燃煤发电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已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不存在在建、拟建燃煤发电项目。
潘集发电公司已建燃煤发电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满足国家耗能及排放标准,不属于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该项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项目核准/备案及环评手续;
(2)该项目属于安徽省“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已纳入当地政府产业规划布局;
(3)该项目建设2台66万千瓦机组,采用国内先进的二次再热技术,并同步建设脱硫脱硝等超低排放环保设施,机组设计性能、节能、环保指标属于行业领先水平;
(4)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的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项目;
(5)该项目已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6)2022年4月6日,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认为潘集电厂一期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均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核准程序,所采用的工艺属于行业先进水平,属于煤电行业内能耗及排放较低的项目,不属于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该等项目遵守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耗管理、节能减排、煤电升级改造等政策和法规的要求,符合安徽省能源消费双控要求。”;2022年7月22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淮南矿业及下属企业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载明潘集电厂一期项目“.…..省发改委已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能评许可和项目核准文件,符合相关产业规划”。
综上,在前述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潘集发电公司已建的燃煤发电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均已履行必要的项目核准及环评手续,且具备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并已取得淮南市发改部门的确认意见,认为上述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耗管理、节能减排、煤电升级改造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核准程序,所采用的工艺属于行业先进水平,属于煤电行业内耗能及排放较低的项目,
不属于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1、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标的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已按照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该等被处罚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只保留潘集发电公司,标的公司潘集发电公司自设立至本回复出具日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结合监管部门规定及指导意见,燃煤发电行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
行业。标的公司的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标的公司3个已建燃煤发电项目(淮浙煤电的凤台电厂一期项目、淮浙电力的凤台电厂二期项目、潘集发电公司的潘集电厂一期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标的公司已建燃煤发电项目已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不存在在建、拟建燃煤发电项目;
3、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标的资产将只保留潘集发电公司100%股权,在前述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潘集发电公司下属主要已建燃煤发电项目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不属于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已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不存在在建、拟建燃煤发电项目。问题 8
关于部分物业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草案显示,交易标的存在部分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部分土地权证尚未更名完成的情形。交易标的正在使用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共44处、尚未完成权证更名的土地共2处。交易标的正在持续沟通协调主管部门继续推进办理工作,但仍存在因交易标的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从而遭受处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的风险。
请公司补充披露:(1)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46处土地房产目前使用情况、对应账面价值、交易作价及占比;(2)46处土地房产相关权属证书目前办理进展,如未能及时办理,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障碍,是否已在本次评估作价中充分考虑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回复:
一、46处土地房产目前使用情况、对应账面价值、交易作价及占比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的3家标的公司共存在2处瑕疵房产,其中潘集发电公司0处、淮浙煤电1处、淮浙电力1处。该等瑕疵房产目前使用情况、对应账面价值、交易作价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所有权人 | 未办证房产名称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面积(平方米) | 账面价值(万元) | 交易作价(万元) | 交易作价占比 | 使用情况 |
1 | 淮浙电力 | 供热站 | - | 凤台电厂厂区内 | 243.36 | 222.55 | 295.23 | 0.07% | 正常使用 |
2 | 淮浙煤电 | 小车库及刑警中队楼 | - | 凤台县顾桥镇 | 3,075 | 224.82 | 310.88 | 0.07% | 正常使用 |
合计 | 3,318.36 | 447.37 | 606.11 | 0.14% | - |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标的资产将只保留潘集发电公司100%股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潘集发电公司42处瑕疵房产均已取得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的账面价值、交易作价及交易作价占比均为0。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潘集发电公司2处证载权利人尚未更名的土地使用权已完成更名手续,潘集发电公司土地瑕疵已消除,潘集发电不存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潘集发电公司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土地的账面价值、交易作价及交易作价占比均为0。
二、46处土地房产相关权属证书目前办理进展,如未能及时办理,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障碍,是否已在本次评估作价中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一)46处土地房产相关权属证书目前办理进展,如未能及时办理,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障碍
截至2023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的标的公司正在使用但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44处、尚未完成证载权利人更名的土地使用权2处具体为:(1)淮浙煤电1处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2)淮浙电力1处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2)潘集发电42处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2处尚未完成权属更名的土地。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的标的公司正在使用但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2处具体为:(1)淮浙煤电1处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
(2)淮浙电力1处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报告书中所披露的截至2023年5月31日评估基准日潘集发电公司42处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证证载权利人未变更的瑕疵已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1、淮浙煤电
淮浙煤电下属顾北煤矿存在1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该等房产建筑面积约3,075平方米。
上述房产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因为,该房产部分坐落于淮浙煤电于2023年4月新办理的皖(2023)凤台县不动产权第0029213号土地使用权证
对应的土地上,因此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亦未能办理。淮浙煤电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正在推进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截至目前已完成现场测量工作,正在补办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待住建部门、建筑质量监督站等政府部门出具认定书、房屋建设情况说明等资料文件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证。该等房产主要用途为小车库及刑警中队楼,不涉及重要生产设施。
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就顾北煤矿上述未办证房产出具《证明》,载明该等房屋权属不存在争议或纠纷,相关办证工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相关主体在建设、使用及占有该等房屋的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会要求拆除或没收上述房屋,不会因上述房屋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而对顾北煤矿给予行政处罚。综上,鉴于:(1)淮浙煤电及其分、子公司上述无证房产占全部房产面积低于1%,占比较低;(2)淮浙煤电的无证房产主要用途为小车库及刑警中队楼,不涉及淮浙煤电的重要生产设施;(3)相关主管机关凤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就上述无证房产的建设、使用占有、办证无障碍出具证明;(4)该等无证房产坐落于淮浙煤电已取得使用权证的自有土地上,由淮浙煤电正常使用,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因此,淮浙煤电部分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淮浙煤电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淮浙电力
淮浙电力存在1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该等房产建筑面积约243.36平方米。
上述房产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主要系该处房产为原淮浙煤电根据凤台县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配合实施对外供热所建房产,因整体项目初期规划审批过程中未涵盖该处房产,导致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处房产日常不具备人员办公或居住条件,仅为供热管道阀门保护使用,不涉及重要生产设施。
2023年7月21日,凤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出具《证明》载明,“经
查询相关系统资料,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县国有土地上已登记的地上建筑物均依规办理并合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另有一处厂区热网换热站(面积约为243.36平方米,具体以实测为准)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目前不动产相关手续正在审核办理中。”2023年6月20日,经登录信用中国(安徽)网站(https://credit.ah.gov.cn/)获取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载明,淮浙电力“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9日期间,该机构在…住房城乡建设…等40个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023年6月21日,经登录信用中国(安徽)网站(https://credit.ah.gov.cn/)获取由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载明,淮浙电力发电分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1日期间,该机构在…住房城乡建设…等40个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综上,鉴于:(1)上述无证房产面积占淮浙电力及淮浙电力发电分公司总房产面积比例低于1%,占比较低;(2)淮浙电力该等房产系用于厂区热网换热站,不涉及淮浙电力及淮浙电力发电分公司的重要生产设施;(3)凤台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于2023年7月21日就尚未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的房产出具《证明》,载明目前相关不动产手续正在审核办理中;(4)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载明,淮浙电力及淮浙电力发电分公司报告期内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5)该等房产均由淮浙电力发电分公司正常使用,不存在重大争议或纠纷。因此,淮浙电力部分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淮浙电力及淮浙电力发电分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潘集发电
(1)42处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瑕疵事项已消除
截至2023年5月31日,由于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42处房屋前期建设规划手续均以淮河电力为主体进行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需先行办理至淮河电力名下后再将其证载权利人由淮河电力变更为潘集发电公司。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前述42处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权利人为潘集发电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房产名称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面积 (平方米) |
1 | 主厂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61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主厂房101、501、401、201、301 | 31,806.31 |
2 | 碎煤机室及采样间、除铁间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225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碎煤机室及采样间、除铁间101、401、201、301 | 1,608.19 |
3 | 集控楼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12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集控楼101、301 | 3,017.96 |
4 | 推煤机库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58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推煤机库101 | 204.71 |
5 | 燃油泵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56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燃油泵房101 | 277.97 |
6 | 水务区综合楼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95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水务区综合楼201、101 | 3,442.98 |
7 | 石灰加药及污泥脱水楼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76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石灰加药及污泥脱水楼101、201、301 | 1,059.98 |
8 | 水处理加药间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50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水处理加药间101 | 614.74 |
9 | 循环水泵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01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循环水泵房 | 846.33 |
10 | 洗车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92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洗车房101 | 102.72 |
11 | 换热机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18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换热机房101 | 83.08 |
12 | 500kV屋内GIS间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93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500kv屋内GIS间101 | 1,077.60 |
13 | 继电器楼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75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继电器楼101、201 | 1,073.94 |
14 | 灰库配电间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97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灰库配电间101 | 30.54 |
15 | 脱硫综合楼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73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脱硫综合楼101、301、601、201、401、501 | 4,037.62 |
16 | 循环浆液泵房二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65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2栋浆液循环泵房101、201、301 | 1,050.21 |
序号 | 房产名称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面积 (平方米) |
17 | 循环浆液泵房一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228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1栋浆液循环泵房101、201、301 | 1,053.12 |
18 | 电控楼及空压机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74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电控楼及空压机房 | 6,233.68 |
19 | 供氢站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10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供氢站101 | 278.46 |
20 | 启动锅炉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98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启动锅炉房101 | 407.68 |
21 | 汽车衡值班室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09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汽车衡值班室101 | 34.71 |
22 | 凝结水精处理酸碱间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57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凝结水精处理酸碱间 | 171.90 |
23 | 危废品库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51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危废品库101 | 224.43 |
24 | 消防泵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02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消防泵房101 | 249.00 |
25 | 泡沫小室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17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泡沫小室101 | 62.13 |
26 | 综合泵房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96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综合泵房101 | 225.05 |
27 | 行政办公楼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62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办公楼101、301、401、201 | 3,060.64 |
28 | 生产办公楼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49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生产办公楼101、201、401、301 | 3,335.20 |
29 | 报告厅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47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报告厅101 | 564.67 |
30 | 食堂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48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食堂101、201 | 1,979.92 |
31 | #1宿舍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63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1栋宿舍101、401、201、301 | 4,175.20 |
32 | #2宿舍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66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2栋宿舍101、401、201、301 | 4,159.36 |
33 | #3宿舍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64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3栋宿舍101、401、201、301 | 4,168.84 |
34 | 职工活动中心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19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职工活动中心 | 1,471.93 |
35 | 消防站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11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消防站101、201 | 1,143.46 |
36 | 材料库检修楼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94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检修楼101、201、501、401、601、301 | 4,832.55 |
序号 | 房产名称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面积 (平方米) |
37 | 主入口警卫传达室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20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主入口警卫传达室 | 46.54 |
38 | 次入口警卫传达室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77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次入口警卫传达室 | 15.60 |
39 | 二道门警卫传达室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167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二道门警卫传达室 | 11.72 |
40 | T1转运站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226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T1转运站-101、-201、201、101 | 1,039.51 |
41 | T2转运站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227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T2转运站-101、401、301、201 | 2,321.63 |
42 | 尿素车间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052号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尿素车间101 | 451.40 |
(2)2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证证载权利人未变更瑕疵已消除截至2023年5月31日,潘集发电公司存在2处证载权利人尚未更名的土地使用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等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利人已变更为潘集发电公司,土地瑕疵已消除。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不动产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面积(平方米) |
1 | - | 潘集区架河镇王圩村、淮北村境内 | 335,857.88 |
2 | 皖(2023)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89255号(原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27670号) | 潘集区田集街道杨集社区境内,225省道西侧 | 171,537.69 |
合计 | 507,395.57 |
其中,潘集发电前述42处房产均坐落于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27882号的土地上,前述房产已办理土地、房产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土地面积为335,857.88平方米,原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27882号不动产权证书已被收回,无需再单独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前述42处房产权利人变更后该土地权证未更名瑕疵已消除;对于另1处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27670号的土地权证,土地权证证载权利人已变更为潘集发电公司。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潘集发电公司42处瑕疵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处瑕疵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证证载权利人已变更为潘集发电公司,上
述土地房产瑕疵已消除。
(二)本次评估作价对瑕疵土地房产的处理
于评估基准日,上述瑕疵土地房产瑕疵主要是44处未办证的房产及2处未更名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资产产权未办理对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价过程中相关评估参数的选取计算不构成实质影响,不需进行相关影响因素修正,本次评估作价已充分考虑了其未办证的相关风险。主要为:(1)对于44处尚未办证的房产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计算公式如下:建筑物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对于2处未更名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以及委评各宗地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本次评估选用市场比较法及成本逼近法,本次最终确定取上述两种方法测算结果的加权算术平均值作为估价对象最终估价结果。综上,上述44处未办证的房产及2处未更名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的选取及评估值的计算均不取决于是否取得权证。
本次重组的《评估报告》已就上述产权瑕疵事项进行了特别事项披露,披露内容如下: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评估的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27882号、皖(2021)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27670号两处土地使用权证载所有人为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评估单位承诺此所有权属于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属明确无争议,如土地使用权权属出现法律纠纷,被评估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截至2023年5月31日,上述两处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2、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评估的所有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对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上述房产为其所有,权属明确无争议,如委估房产的
权属出现法律纠纷,被评估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标的资产将只保留潘集发电公司100%股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潘集发电公司42处瑕疵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处瑕疵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证证载权利人已变更为潘集发电公司,潘集发电公司上述土地房产瑕疵已消除。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的标的公司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2处房产交易作价占总对价的0.14%,不存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标的公司潘集发电公司不存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及土地。
2、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上市公司收购范围将只保留潘集发电公司100%股权。潘集发电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土地房产瑕疵对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价过程中相关评估参数的选取计算不构成实质影响,不需进行相关影响因素修正,本次评估作价已充分考虑了其未办证的相关风险。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潘集发电42处瑕疵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处瑕疵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权证证载权利人已变更为潘集发电公司,潘集发电公司的土地房产瑕疵已消除,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问题 9
关于潘集发电公司财务数据。草案显示,截至2023年5月31日,潘集发电公司应付账款余额20.13亿元,主要为应付设备工程款。其他非流动负债余额18.8亿元,系淮河电力为建设潘集电厂取得的银行借款。
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应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负债的具体内容及形成背景,后续还款安排,说明是否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压力。请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述应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的具体内容及形成背景
(一)应付账款的具体内容及形成背景
截至2023年5月31日,潘集发电公司应付账款余额201,298.89万元,均为无息负债。根据款项划分具体为:设备工程款199,893.17万元、材料款1,214.95万元、其他190.7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应付设备工程款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余额 |
1 | 淮河电力 | 129,832.78 |
2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68,466.10 |
3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606.18 |
4 |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308.66 |
5 | 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307.69 |
6 | 其他单位 | 371.77 |
合计 | 199,893.17 |
对上述各单位应付账款余额的具体内容及形成背景如下:
(1)淮河电力
2023年5月31日,淮河电力与潘集发电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潘集电厂一期资产(三大主机部分)出售给潘集发电公司,交易价格系参考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潘集发电分公司部分机器设备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3〕第179号),经双方协商确认为200,085.02万元,同日,潘集发电公司支付淮河电力现金70,252.24万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余额129,832.78万元。
(2)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4日,淮河电力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设备监造、调试、验收、培训、移交生产、性能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服务过程的总承包。本工程期间,潘集发电公司向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及工程服务总金额为403,129.45万元,已支付设备及工程款金额为334,663.35万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余额为68,466.10万元;潘集发电公司向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及工程服务总金额为3,030.89万元,已支付设备及工程款金额为2,424.71万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余额为606.18万元。
(3)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淮河电力与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为本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具体包括工程设计服务、采购监理服务、施工监理服务、质量评价服务、前期咨询等,本工程期间,潘集发电公司向其采购工程监理服务总金额为1,630.64万元,已支付工程监理服务金额为1,321.98万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余额为308.66万元。
(4)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淮河电力与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淮南矿业集团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提供桩基工程的施工,包括主厂房、锅炉、烟囱、圆形煤场、冷却塔等建(构)筑物的桩基施工,工程桩采购、运输、卸桩、验收、码放工作,以及所有的桩头处理工作等,工程期间,潘集发电公司向其采购工程金额为1,538.45万元,已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230.76万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余
额为307.69万元。
(5)其他单位系EPC总承包合同之外的零星工程采购,采购金额及余额均较小。累计采购金额及付款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采购金额 | 付款金额 | 截至2023年5月31日余额 |
1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666.98 | 592.74 | 74.24 |
2 | 凤台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4.34 | - | 24.34 |
3 | 淮南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洞山分公司 | 100.54 | 95.51 | 5.03 |
4 | 淮南舜泉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4.19 | - | 4.19 |
5 | 其他 | 263.97 | - | 263.97 |
合计 | 1,060.02 | 688.25 | 371.77 |
2、应付材料款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截至2023年5月31日余额 |
1 | 淮南矿业 | 1,064.39 |
2 | 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147.40 |
3 | 合肥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3.16 |
合计 | 1,214.95 |
报告期内,潘集发电公司向淮南矿业采购煤炭及工程材料作为原材料,向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煤炭货运代理、转供煤服务,向合肥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硝酸银等化学试剂,从而产生期末应付款余额。
3、其他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截至2023年5月31日余额 |
1 | 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 | 146.00 |
2 | 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38.41 |
3 | 淮南矿业 | 6.36 |
合计 | 190.77 |
潘集发电公司对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欠款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向
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系采购转供电;向淮南矿业系采购印刷服务。
(二)其他非流动负债的具体内容及形成背景
截至2023年5月31日,淮河电力为建设潘集电厂取得的银行借款共计194,496.09万元,其中银行借款本金为193,000万元,利息1,496.09万元。潘集发电公司变更为淮河电力子公司后,上述银行借款形成潘集发电公司对淮河电力的负债,潘集发电公司在其他非流动负债列报188,049.89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6,446.20万元。
潘集发电公司原为淮河电力分公司,无注册资本,但建设潘集电厂一期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因此淮河电力以其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21年2月7日,其与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等签订了《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总额度为47.6亿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潘集发电公司贷款本金余额为19.3亿元,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余额4.07亿元、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余额2.08亿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贷款本金余额1.31亿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贷款本金余额1.78亿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余额1.2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贷款本金余额4.08亿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贷款本金余额4.78亿元。
(三)其他应付款的具体内容及形成背景
截至2023年5月31日,潘集发电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51,394.56万元,其中主要为对淮河电力的往来款47,619.83万元,主要系淮河电力代潘集发电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等税费。
二、上述应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后续还款安排
(一)应付账款的还款安排
单位:万元
项目 | 单位名称 | 余额 |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 | 公司还款计划 |
设备 工程款 | 淮河电力 | 129,832.78 | 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 | 公司已通过自有资金偿还部分款项,截至2023年9月30日,应付淮河电力设备工程款为74,832.78万元,潘集发电公司完成项目银团贷款变更后,使用项目贷款资金支付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68,466.10 | 本合同下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价格为基础,本工程的付款应以固定总价、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分别进行调整。承包商按照工程进度(或付款进度)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审定价款的97%(无息),其余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 按合同执行付款比例,剩余款项预计在审计完成后两年内支付。还款来源为自有及项目自筹资金,截至2023年9月30日,潘集发电公司应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58,931.84万元 |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606.18 | |||
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308.66 | 合同生效后,按季度监理服务结算费的85%支付,剩余15%作为合同考核费用,合同价的剩余金额中5%为质保金,机组完成168小时试运行移交试生产两年内质保期,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保期服务,质保期结束后10日内,质保金支付,如发生应扣罚全额或部分质保金的情况,可根据约定直接提供扣罚全部或部分质保金 | 按合同执行付款比例及质保金,预计两年后支付质保金。还款来源为自有及项目自筹资金 | |
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307.69 | 合同款支付;业主按下列时间及金额,向涉及承包商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勘察报告提交后30日内,支付勘测费的80%;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30日内,支付初步设计费的80%;施工图设计按所交图纸分册,并经设计监理确认后支付相应的施工图设计费的60%;第一台机组首次并网支付现场技术服务的50%,第二台机组168小时完成支付现场技术服务费的20%;设备及施工招标全部结束后30日内,支付标书编制费用的80%;全部设计联络会结束后30日内,支付设计联络会费用的80%;竣工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合同尾款;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并由业主颁发工程完工证书1个月内,由业主一次性支付给设计承包商 | 按合同执行付款比例及质保金,预计两年后支付质保金。还款来源为自有及项目自筹资金 | |
其他单位 | 371.77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 | 按合同执行付款比 |
项目 | 单位名称 | 余额 | 合同约定付款时间 | 公司还款计划 |
工程有限公司74.24万元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约定相同;其他公司无明确约定 | 例及质保金,预计两年后支付质保金。还款来源为自有及项目自筹资金 | |||
材料款 | 淮南矿业 | 1,064.39 | 淮南矿业按照结算周期内发运的煤炭数量、质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开票结算,公司全额现汇付款,当月结清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付款 |
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147.40 | 与淮南矿业结算约定相同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付款 | |
合肥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3.16 | 无明确约定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付款 | |
其他 | 淮南市潘集区财政局 | 146.00 | 无明确约定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付款 |
淮南矿业集团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 38.41 | 无明确约定,通常下月付清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付款 | |
淮南矿业 | 6.36 | 无明确约定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付款 |
(二)其他非流动负债后续还款安排
截至2023年5月31日,淮河电力为建设潘集电厂取得的银行借款本金为193,000万元(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6,446.20万元),根据淮河电力原签署的《潘集电厂一期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工程项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在15年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每年分两次合计偿还本金约1.29亿元,短期本金偿还压力较小;利息支出方面,潘集电厂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为“每笔贷款实际发放日前一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发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利率减50BP”。如以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最近一期LPR利率计算,潘集电厂银团贷款合同年利率为3.7%,首年利息支出约为0.71亿元。预计2024年度、2025年度和2026年度,潘集电厂银团贷款合同对应的利息支出为7,129.87万元、6,639.96万元和6,150.05万元,随着借款余额的减少,潘集发电公司的利息支出相应减少。
目前,潘集发电公司已经办理完成上述银团贷款的协议变更,变更后潘集发电公司已成为贷款的债务人,潘集发电公司将利用经营所得、自有及自筹资金予以偿付银团贷款本息。
(三)其他应付款的后续还款安排
对于潘集发电公司对淮河电力的47,619.83万元往来款,双方未明确约定
付款时间,潘集发电公司完成项目银团贷款变更后,将使用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对于其他应付款中的其他性质款项,潘集发电公司将利用经营所得、自有及自筹资金予以偿付。
三、上述应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后续还款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压力潘集发电公司2台机组于2023年2月已全部投产发电,自2023年6月起,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开始提升,至7月、8月维持在较高水平,经营情况持续向好。目前潘集发电公司已完成机组建设并投产,短期主要资本支出即为支付前期设备工程款,后续暂无大额资本投入计划。预测期内现金流情况具体测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收入(注3) | 247,180.36 | 247,180.36 | 247,180.36 | 247,180.36 | 247,180.36 | 247,180.36 |
成本(注3) | 201,356.82 | 202,389.11 | 203,472.40 | 204,609.23 | 204,609.23 | 204,609.23 |
营业税金及附加(注3) | 3,743.25 | 3,735.30 | 3,726.96 | 3,718.21 | 3,718.21 | 3,718.21 |
管理费用(注3) | 50.64 | 50.64 | 50.64 | 50.64 | 50.64 | 50.64 |
研发费用(注3) | 3,099.59 | 3,123.50 | 3,148.36 | 3,174.21 | 3,174.21 | 3,174.21 |
财务费用 | 13,921.97 | 12,971.58 | 12,021.19 | 11,070.79 | 10,120.40 | 9,170.01 |
营业利润 | 25,008.09 | 24,910.24 | 24,760.82 | 24,557.27 | 25,507.67 | 26,458.06 |
利润总额 | 25,008.09 | 24,910.24 | 24,760.82 | 24,557.27 | 25,507.67 | 26,458.06 |
减:所得税 | 5,477.12 | 5,446.68 | 5,403.11 | 5,345.76 | 5,583.36 | 5,820.96 |
净利润 | 19,530.96 | 19,463.55 | 19,357.70 | 19,211.51 | 19,924.30 | 20,637.10 |
折旧摊销等 | 16,890.88 | 16,890.88 | 16,890.88 | 16,890.88 | 16,890.88 | 16,890.88 |
折旧(注3) | 16,445.24 | 16,445.24 | 16,445.24 | 16,445.24 | 16,445.24 | 16,445.24 |
摊销(注3) | 445.64 | 445.64 | 445.64 | 445.64 | 445.64 | 445.64 |
扣税后利息 | 10,441.48 | 9,728.69 | 9,015.89 | 8,303.10 | 7,590.30 | 6,877.51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注2) | 46,863.33 | 46,083.12 | 45,264.48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续上表:
项目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收入(注3) | 247,180.36 | 247,180.36 | 247,180.36 | 247,180.36 | 247,180.36 | 247,180.36 |
成本(注3) | 204,609.23 | 204,609.23 | 204,609.23 | 204,609.23 | 204,609.23 | 204,609.23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3,718.21 | 3,718.21 | 3,718.21 | 3,718.21 | 3,718.21 | 3,718.21 |
管理费用(注3) | 50.64 | 50.64 | 50.64 | 50.64 | 50.64 | 50.64 |
研发费用(注3) | 3,174.21 | 3,174.21 | 3,174.21 | 3,174.21 | 3,174.21 | 3,174.21 |
财务费用 | 8,219.62 | 7,269.22 | 6,318.83 | 5,368.44 | 4,418.05 | 3,467.65 |
营业利润 | 27,408.45 | 28,358.84 | 29,309.24 | 30,259.63 | 31,210.02 | 32,160.41 |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 | 27,408.45 | 28,358.84 | 29,309.24 | 30,259.63 | 31,210.02 | 32,160.41 |
减:所得税 | 6,058.56 | 6,296.16 | 6,533.76 | 6,771.35 | 7,008.95 | 7,246.55 |
净利润 | 21,349.89 | 22,062.69 | 22,775.48 | 23,488.28 | 24,201.07 | 24,913.86 |
折旧摊销等 | 16,890.88 | 16,890.88 | 16,890.88 | 16,890.88 | 16,890.88 | 16,890.88 |
折旧(注3) | 16,445.24 | 16,445.24 | 16,445.24 | 16,445.24 | 16,445.24 | 16,445.24 |
摊销(注3) | 445.64 | 445.64 | 445.64 | 445.64 | 445.64 | 445.64 |
扣税后利息 | 6,164.71 | 5,451.92 | 4,739.12 | 4,026.33 | 3,313.53 | 2,600.74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注2)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注1:假设预测期内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均为0;注2:预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折旧摊销等+扣税后利息(不考虑其他非付现成本及营运资金的变化);注3:预测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折旧摊销金额来源于安徽中联国信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3〕第197号)中收益法测算结果。
经测算,进入稳定经营期后,潘集发电公司预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应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的还本付息现金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
其他流动负债 | 利息支出 | 7,129.87 | 6,639.96 | 6,150.05 | 5,660.14 |
本金支出 | 12,866.67 | 12,866.67 | 12,866.67 | 12,866.67 | |
还本付息支出小计 | 19,996.54 | 19,506.63 | 19,016.71 | 18,526.80 | |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注) | 利息支出 | 6,792.10 | 6,331.62 | 5,871.14 | 5,410.66 |
本金支出 | 12,445.45 | 12,445.45 | 12,445.45 | 12,445.45 | |
还本付息支出小计 | 19,237.55 | 18,777.07 | 18,316.59 | 17,856.11 | |
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还本付息支出合计 | 39,234.09 | 38,283.69 | 37,333.30 | 36,382.91 |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46,863.33 | 46,083.12 | 45,264.48 | 44,405.49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还本付息现金支出的差额 | 7,629.24 | 7,799.43 | 7,931.18 | 8,022.58 | |
项目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
其他流动负债 | 利息支出 | 5,170.23 | 4,680.31 | 4,190.40 | 3,700.49 |
本金支出 | 12,866.67 | 12,866.67 | 12,866.67 | 12,866.67 | |
还本付息支出小计 | 18,036.89 | 17,546.98 | 17,057.07 | 16,567.16 | |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注) | 利息支出 | 4,950.18 | 4,489.70 | 4,029.21 | 3,568.73 |
本金支出 | 12,445.45 | 12,445.45 | 12,445.45 | 12,445.45 | |
还本付息支出小计 | 17,395.62 | 16,935.14 | 16,474.66 | 16,014.18 | |
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还本付息支出合计 | 35,432.52 | 34,482.12 | 33,531.73 | 32,581.34 |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还本付息现金支出的差额 | 8,972.97 | 9,923.37 | 10,873.76 | 11,824.15 | |
项目 | 2032年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
其他流动负债 | 利息支出 | 3,210.58 | 2,720.67 | 2,230.76 | 1,740.85 |
本金支出 | 12,866.67 | 12,866.67 | 12,866.67 | 12,866.67 | |
还本付息支出小计 | 16,077.25 | 15,587.34 | 15,097.43 | 14,607.51 | |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注) | 利息支出 | 3,108.25 | 2,647.77 | 2,187.29 | 1,726.81 |
本金支出 | 12,445.45 | 12,445.45 | 12,445.45 | 12,445.45 |
还本付息支出小计 | 15,553.70 | 15,093.22 | 14,632.73 | 14,172.25 | |
应付账款、其他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还本付息支出合计 | 31,630.95 | 30,680.55 | 29,730.16 | 28,779.77 |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44,405.49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还本付息现金支出的差额 | 12,774.54 | 13,724.94 | 14,675.33 | 15,625.72 |
注:截至2023年9月30日,潘集发电公司应付账款余额为139,061.88万元,对淮河电力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47,619.83万元,假设上述应付款项余额自2023年末起均转换为银团贷款,条款与目前银团贷款一致(贷款利率为LPR利率减50BP,15年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每年分两次偿还)如上表所示,预计潘集发电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稳定在4亿元以上,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除财务费用支出外,潘集发电预计不会有其他大额资本性支出,经营活动现金流能够稳定覆盖因银行借款产生的本金及利息支出。未来,随着贷款本金陆续偿还,潘集发电公司有息负债余额将逐步减少,相应的利息支出也将逐步减少,盈利能力将持续增强。因此,潘集发电公司可通过日常生产经营独立负担其每年本金与利息支出,无需上市公司承担其财务费用,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产生压力,未来随着有息负债金额减小,潘集发电公司的盈利能力将持续增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
潘集发电公司应付账款主要系应付淮河电力、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的设备工程款,其他非流动负债主要系淮河电力在潘集电厂项目建设期投入的银团贷款,其他应付款主要系淮河电力代潘集发电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等税费。综合考虑潘集发电公司的经营能力、筹资能力及投资计划,上述应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负债及其他应付款的后续还款预计不会对潘集发电公司及上市公司现金流产生压力。问题 10关于淮浙煤电的偿债安排。草案显示,截至2023年5月31日,淮浙煤电存在售电收益权质押用以银行借款。相关借款金额达40亿元,于2023-2027年到期。此外,淮浙煤电尚未取得部分债权人针对本次交易出具的书面同意
函,相关贷款余额共2亿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淮浙煤电货币资金约
4.0亿元,如果被要求提前还款,将导致其短期内现金流出额大幅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银行借款的具体内容、还款安排,是否会对上市公司造成现金流压力;(2)结合淮浙煤电的偿债能力、与债权人的当前沟通进展,分析债权人如要求提前清偿对其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现金流量等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案。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相关银行借款的具体内容、还款安排,是否会对上市公司造成现金流压力
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标的公司仅包含潘集发电公司100%股权,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将不再纳入本次重组标的公司范围。因此,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现有相关银行借款偿还安排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
二、结合淮浙煤电的偿债能力、与债权人的当前沟通进展,分析债权人如要求提前清偿对其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现金流量等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淮浙电力不再纳入本次重组标的公司范围,淮浙煤电的控股权将不会发生变更,淮浙煤电无需就相关事项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亦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引发提前清偿的风险,预计不会对其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现金流量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拟对本交易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标的公司仅包含潘集发电公司,淮浙煤电与淮浙电力将不再纳入本次重组标的公司范围。因此,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现有相关银行借款偿还安排不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
2、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后,淮浙煤电、淮浙电力不再纳入本次重组标的公司范围,淮浙煤电的控股权将不会发生变更,淮浙煤电无需就相关事项取得债权人同意函,亦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引发提前清偿的风险,预计不会对其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现金流量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