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600575)_公司公告_淮河能源: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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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1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淮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55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或“上市公司”)拟收购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00%股权、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50.43%股权、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9.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2023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从收购淮浙煤电50.43%股权、淮浙电力49%股权以及潘集发电100%股权调整为收购潘集发电100%股权,拟调整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拟调整前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淮河能源首次披露本次交易提示性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至《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告日,即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9月2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六)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3年9月12日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张勇

姓名身份/关系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张勇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12/2238,100041,900
2023/3/13041,000900
姓名身份/关系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23/7/436,200037,100
2023/7/1360,000097,100
2023/7/31050,00047,100
2023/8/3023,50023,600
2023/8/4022,0001,600
2023/8/1620,000021,600
2023/8/2420,000041,600
合计174,300136,500-

张勇系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勇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张勇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时,本人未知悉任何除公开披露信息之外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若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程晓华

姓名身份/关系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程晓华标的公司知情人员2023/3/279,0000147,000
2023/5/31090,00057,000
2023/8/890,0000147,000
合计99,00090,000-

程晓华系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淮河能源淮南潘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知情人员,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程晓华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程晓华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时,本人未知悉任何除公开披露信息之外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若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吴燕宁

姓名身份/关系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吴燕宁标的公司监事之配偶2022/12/502,00012,000
2022/12/223,000015,000
2023/1/102,000017,000
2023/3/201,00016,000
2023/3/301,00015,000
2023/5/31020014,800
合计5,0004,200-

吴燕宁系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的标的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符强之配偶,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吴燕宁及符强出具了声明与承诺。

吴燕宁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吴燕宁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未自本人配偶符强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若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淮河

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符强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配偶吴燕宁个人名义开立。本人配偶吴燕宁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交易时,本人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他人及本人配偶吴燕宁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及吴燕宁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吴燕宁是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戴邦圣

姓名身份/关系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戴邦圣标的公司董事2023/5/30071,6000
合计071,600-

戴邦圣系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的标的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戴邦圣出

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戴邦圣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若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应一军

姓名身份/关系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应一军标的公司监事2023/1/3007,5000
2023/2/32000200
2023/2/74000600
2023/2/223000900
2023/3/1470001,600
2023/3/2140002,000
姓名身份/关系交易日期买入数量(股)卖出数量(股)结余数量(股)
2023/4/320002,200
2023/4/640002,600
2023/4/710002,700
2023/4/1230003,000
2023/4/1460003,600
2023/4/1819,200022,800
2023/4/262,200025,000
2023/5/9300025,300
2023/5/16025,3000
2023/5/246000600
2023/6/625,000025,600
2023/8/28025,6000
合计50,90058,400-

应一军系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的标的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及淮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应一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应一军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时,本人未知悉任何除公开披露信息之外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未参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若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8日,上市公司披露《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竞价减持已回购股份计划的公告》,上市公司拟于2023年7月3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内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内回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77,725,221股。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进展公告,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卖淮河能源(600575.SH)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交易时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23/7/3-2023/7/31-19,880,8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淮河能源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持公司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的约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已回购的公司股份。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24年1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市场价格减持不超过77,725,221股已回购股份。

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累计减持已回购股份19,88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16%。

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系基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减持计划实施,相关减持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淮河能源(600575.SH)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42,807,50346,153,7882,041,915
2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777,200740,90057,300
3信用融券专户00270,400
合计43,584,70346,894,6882,369,615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证券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关系,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四、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

卖淮河能源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经自查,上市公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并结合中信证券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访谈,并且在前述人员、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相关人员、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前)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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