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作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具体资金往来事项
1.本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孙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均为日常关联交易产生,期初资金往来余额为18,729.84万元,本年累计增加额47,420.46万元,本年累计减少额 44,590.19万元,期末资金往来余额为 21,560.11万元。
2.本期公司在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期初资金往来余额为48,154.67万元,本年累计增加额1,184,032.28万元,本年累计减少额1,181,464.33万元,期末资金往来余额为50,722.62万元。
(二)担保事项
2019年底,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发电公司”)设立了“中航-淮矿发电1号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通过该专项计划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5亿元,其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额认购优先级份额4.75亿元,发电公司全额认购次级份额0.25亿元,发行期限均为5年,公司为发电公司本次专项计划融资所承担的差额支付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8月,公司与发电公司专项计划管理人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差额支付承诺人发电公司签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保证担保合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即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管理人在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后要求差额支付承诺人根据《差额支付承诺函》相关条款项下的义务支付差额支付款项的权利)及利息、因主债权及利息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2021年发电公司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份额
2,498.50万元,余额42,503.00万元。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