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2证券简称:康恩贝公告编号:临2025-033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78元/股调整为3.63元/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07元/股调整为4.92元/股。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的授权,同意公司在实施完毕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后,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78元/股调整为3.63元/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07元/股调整为4.92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一)2022年
月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并于2022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统称: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2-046、临2022-047、临2022-048)
(二)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2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企业微信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审核情况发表了无异议意见,并于2022年10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2-059)
(三)2022年10月26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份股票期权,并于2022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同日,公司还披露了《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2-063、临2022-064)
(四)2022年11月10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2-068、临2022-069)
(五)2022年11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要素为:
股票期权简称:康恩贝期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代码:
1000000270、1000000271、1000000272;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数量:6,247.5万份;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人数:
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4.13元/股。
公司于2022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2-076)
(六)2023年6月21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13元/股调整为
3.9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3-041)
(七)2023年
月
日,公司分别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10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2.5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3-064)
(八)2023年11月28日,公司在中登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要素为:
股票期权简称:康恩贝期权;
预留股票期权的代码:
1000000535、1000000536、1000000537;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数量:752.5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人数:
人;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5.27元/股。
公司于2023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3-071)
(九)2024年
月
日,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和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元),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8元/股调整为3.78元/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27元/股调整为5.07元/股。公司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4-049)
(十)2024年11月6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和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中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注销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
656.92万份,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条件的487名激励对象对应可行权2,233.16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律师均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详尽披露。(公告编号:临2024-075、临2024-076)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披露临2024-077号《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又于2024年11月25日披露临2024-079号《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实施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方式,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233.16万份,行权期间为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一)调整事由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的股本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以及根据《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之“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A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在2024年度权益分派完成日
以后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1、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P0-V=3.78-0.15=3.63(元),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78元/股调整为3.63元/股。
2、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P=P0-V=5.07-0.15=4.92(元),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07元/股调整为4.92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