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川药业(600566)_公司公告_济川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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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川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九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三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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