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川药业(600566)_公司公告_济川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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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川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3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包括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在内的日常实施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下属部门、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承担所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内幕信息事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报告。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损失;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将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将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补充

报送。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相应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

以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和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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