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850.88万元及窝工损失168.8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78.8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他相关方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驳回袁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级子公司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应诉通知书》,原告袁观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同日,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不动产权登记证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25083号的房产。于都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登记
在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产权证号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25083号的房产。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4年1月24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于2023年12月25日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了案涉标的,原告需先行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申请案件中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原告袁观文于2024年9月申请案件恢复审理。2024年12月6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22515426.56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4208918.32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驳回原告袁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3年11月1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71《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4-008《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4-07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袁观文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5月9日,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7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20元,由上诉人袁观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他相关方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驳回袁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