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抵押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股比例58%,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并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杭州创化及昆汀科技为本次抵押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刘文会、刘有东、方沙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