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600539)_公司公告_狮头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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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

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执行对本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合并报表
2022年12月31日 调整前调整金额2022年12月31日 调整后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1,991,464.152,823,733.354,815,197.50
递延所得税负债1,448,263.872,823,733.354,271,997.22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母公司报表
2022年12月31日 调整前调整金额2022年12月31日 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376,203.9481,014.41457,218.35
递延所得税负债43,796.6581,014.41124,811.06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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