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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01证券简称:航天晨光公告编号:临2025—024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103,750股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00人
3、公司将在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后、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1年
月
日,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和七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司通过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
月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4月20日,公司发布《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临2022-006号),公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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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43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
月
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22年5月10日,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和七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2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64.5万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
月
日。
6、2022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2年
月
日,公司发布《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3年
月
日,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和七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明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的激励对象,因此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75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3年8月11日,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和七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3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31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0月31日实施完毕。
9、2024年1月12日,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七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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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6日实施完毕。
、2024年
月
日,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和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5月20日实施完毕。
、2024年
月
日,公司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
月
日实施完毕。
、2024年
月
日,公司七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
月
日实施完毕。
13、2025年3月28日,公司七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和七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本次回购注销60,300股限制性股票尚未实施完毕。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5月20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
月
日届满。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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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条件成就情况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00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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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见下表: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 | 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76%;2022年△EVA大于零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 | 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15%;2023年△EVA大于零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 | 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54%;2024年△EVA大于零 | ||
1.净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452,639.08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41,966.08元。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17.41%。公司选取的同行业为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共194家,剔除13家异常数据后,同行业平均值为-4.94%,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标完成考核目标。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情况公司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19%,完成考核目标。
3.△EVA指标完成情况公司2023年EVA为8,292.27万元,△EVA大于零,完成考核目标。
1.净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452,639.08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41,966.08元。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7.41%。公司选取的同行业为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共194家,剔除13家异常数据后,同行业平均值为-4.94%,公司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标完成考核目标。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情况公司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19%,完成考核目标。3.△EVA指标完成情况公司2023年EVA为8,292.27万元,△EVA大于零,完成考核目标。 | |||||||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在公司层面解锁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系数应根据所在单位及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 2023年度,共10家单位考核优秀,4家单位考核良好。基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规则》,公司3名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达到解锁要求,其余197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锁。 | ||||||
类别1:本部领导及员工 | |||||||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称职 | 不称职 | |||
解除限售比例 | 1 | 1 | 0.8 | 0 | |||
类别2:各中心、分子公司领导及员工且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 |||||||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称职 | 不称职 | |||
解除限售比例 | 1 | 1 | 0.8 | 0 | |||
类别3:各中心、分子公司领导及员工且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 | |||||||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称职 | 不称职 | |||
解除限售比例 | 1 | 0.8 | 0.6 | 0 | |||
类别4:各中心、分子公司领导及员工且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 |||||||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称职 | 不称职 | |||
解除限售比例 | 1 | 0.6 | 0.4 | 0 | |||
类别5:各中心、分子公司领导及员工且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
解除限售比例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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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授予日:
2022年
月
日
2、登记日:2022年5月20日
、解除限售数量:
3,103,750股
4、解除限售人数:200人
、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200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03,750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72%,具体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股) |
原党委书记、总经理 | 268,000 | 34,840 | 144,720 |
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 208,000 | 27,040 | 112,320 |
党委委员、财务负责人 | 134,000 | 17,420 | 72,360 |
中层管理人员(共84人) | 5,790,000 | 1,910,700 | 1,968,600 |
核心骨干员工(共113人) | 3,375,000 | 1,113,750 | 1,147,500 |
合计 | 9,775,000 | 3,103,750 | 3,445,500 |
根据《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为13%,需要保留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20%的股票限售至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6、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549,250 | -3,103,750 | 3,445,55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4,598,450 | 3,103,750 | 427,702,200 |
总计 | 431,147,700 | 0 | 431,147,700 |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了被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本次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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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建议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及上市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20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七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售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