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了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并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含子公司)拟与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额度使用期限自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交易对方: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及合作关系等综合因素选择具体机构。
2、交易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
公司拟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
及此应收账款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保理金额:累计保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
4、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5、额度使用期限:自公司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6、保理费用:根据市场费率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7、其他说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其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还的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
二、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加快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同时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的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机构、确定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开展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内审部门有权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了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与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召开了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报备文件
(一)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决议
(三)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