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二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限制转让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证券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为其持有股票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