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神股份(600469)_公司公告_风神股份: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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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股份:市值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采用科学的市值管理方式,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管理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执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策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ESG、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主动及时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市值管理具体落实情况。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水平。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分管业务领域的公司质量提升工作。

(二)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三)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四)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五)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六)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值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动态和公司市值,动态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等情况及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

(二)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三)加强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监测分析等具体管理工作。公司财务部、办公室、规划发展部、人力资源部等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应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市值管理具体工作,对相关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并购、生产经营、ESG管理等信息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市值管理策略和实施计划。

(二)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三)监测公司股价、资本市场舆情和动态等。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方法与方式第十一条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资本运营:公司应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深耕主责主业,适时开展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估值的持续提升。

(二)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坚持依法合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相关方案,促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一致,实现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明确、清晰、合理、可持续的股东回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主动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向投资者阐明公司的发展战略、愿景、使命、目标等,并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进行重点说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事求是介绍公司经营情况和成果,充分展示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业务经营需要,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七)健全完善ESG管理体系:以赋能绿色发展、创造社会价值以及恪守治理准则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愿景,通过加强ESG管理并披露ESG报告,实现为股东、员工、客户及社会各界创造更加长远的价值。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研判原因,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调整实施管理策略,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核实是否构成股价异动,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1、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2、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市值管理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股份回购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增持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回购、增持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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