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股份(600446)_公司公告_金证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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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600446证券简称:金证股份公告编号:2025-028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9楼会议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5,446,62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4.5006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徐岷波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长李结义,公司董事杜宣、赵剑未出

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监事刘雄任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殷明、财务负责人周志超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4,528,80399.3223451,5030.3333466,3210.3444

2、议案名称:《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4,533,10399.3255355,6030.2625557,9210.412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4,529,50399.3228355,7030.2626561,4210.4146

4、议案名称:《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4,313,30399.1632619,9030.4576513,4210.3792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3,990,80398.9251999,1030.7376456,7210.3373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33,996,90398.9296967,6030.7143482,1210.3561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84,066,270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5%普通股股东44,562,621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5,684,41283.3768619,9039.0925513,4217.5307
其中: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4,201,81289.1870334,3037.0958175,1213.7172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1,482,60070.3821285,60013.5580338,30016.0599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5,684,41283.3768619,9039.0925513,4217.5307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文文、庄丽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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