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8年第3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2018年12月12日为授予日,向16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3万股,授予价格为8.64元/股。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