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