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 11 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11 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财政部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和补充,并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据此,本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仅需对财务报告中会计政策的描述进行修订和补充,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