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2024-002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1名激励对象因调任、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的要求,共计持有17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并已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已由548607.4176万股减少至548433.4176万股,注册资本亦由548607.4176万元减少至548433.4176万元,据此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修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的最新修订,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条文 | 现条文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二条 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3)59号《关于同意设 |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000005026。
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30000000005026。 | 立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641689Y。 |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2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23号批准,公司社会自然人股(普通股)2915.2099万股于2002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28号文批准,公司增发2093.8628万股普通股,于2004年4月1日起上市流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045号核准,公司向义乌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4513.180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 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2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2]23号批准,公司社会自然人股(普通股)2915.2099万股于2002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28号文批准,公司增发2093.8628万股普通股,于2004年4月1日起上市流通。 |
第六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写字楼 英文名称:Ocean Business Building,No.105 Futian Road,Yiwu,Zhejiang,China 邮政编码:322000 | 第六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银海路567号 英文名称:No.567 Yinhai Road,Yiwu,Zhejiang,China 邮政编码:322000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8607.4176万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8433.4176万元。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培育经营中国小商品城为中心,提升市场主业,带动相关发展,促进多元开拓,立足义乌、辐射全国、面向世界,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多功能、高效益、集约化的大型综合性经济实体;繁荣市场,发展经济,造福于民,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取合法利益。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致力于为全球中小微企业搭建共享式贸易服务平台,锚定“全球知名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商”战略定位,不断丰富和完善三大生态系统:商品展示生态、服务配套生态、贸易履约生态,以此降低贸易成本、缩短贸易链条、提升贸易效率,持续为小商品流通创造价值,加强、巩固我国日用消费品供应链在全球贸易中的优势地位,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公司追求资源最优配置,以人为本,稳健发展,永续经营,为社会、环境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企业利益,保障股东权益。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实业投资开发、投资管理、市场开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实业投资开发、投资管理、市场开 |
发经营、市场配套服务、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网上交易市场开发经营。自营和代理内销商品范围内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发经营、市场配套服务、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网上交易市场开发经营。自营和代理内销商品范围内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 发经营、市场配套服务、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办公设备、通信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的销售,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服务、网上交易市场开发经营、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内销商品范围内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8607.417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48607.4176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48433.417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48433.4176万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以上的,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前款的规定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和公告的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两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信息和后续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其后续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该股东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格。
两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信息和后续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其后续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该股东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格。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下列重大出售、收购资产、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 1、审议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30%或者净资产50%(孰低)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投资、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承包、租赁、委托理财等事项; 2、审议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相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交易事项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或者净资产50%以上; 2、审议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 |
审计总资产2.5%的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
3、审议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超过
50万元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
项(对外担保除外):
1、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2、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其他
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总资产2.5%的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 3、审议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超过50万元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1、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2、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审计总资产2.5%的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若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的免于提交 |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执行;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六)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
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2.5%的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
(十九)审议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
超过50万元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2.5%的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外汇、期货等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业务; (十九)审议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超过50万元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上述(六)之外的公司
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上述(六)之外的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1/3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有关股东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情形的,董事会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拒绝将相关股东提交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相关股东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无表决权。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有关股东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情形的,董事会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拒绝将相关股东提交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相关股东持有或实际支配的股份无表决权。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按照
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限制。
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除非董事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因其他原因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董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董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以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本数)的关联交易事项,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对外担保除外); (五)超过以上数额的,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为: ……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1)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四)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四)决定本章程规定的达到股东 |
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不含本数)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本数),或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其
他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不含本数)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不含本数),或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 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其他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和总经理,经公司党组织讨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党组织会议提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外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最多不超过8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最多不超过8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按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并配备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组织。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律检查组织。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 |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月修订)》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