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葛敏,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客观、独立和公正的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葛敏:曾任中国政法大学首届博士后研究人员、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理事。现任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青少年助学基金会法律顾问。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本人不属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没有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概况2024年度,本人依法依规,审慎行使职权,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议案,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在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
合规管理等领域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出可行建议,对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等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等八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 本年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次数 |
| 8 | 8 | 1 | 0 | 0 | 3 |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亲自出席上述会议,在召开会议前通过多种方式,对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本年度审议的董事会议案投票均为同意。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 时间 | 会议届次 | 会议情况 | 表决情况 |
| 2024年1月11日 | 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审议《2023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议案》《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公司2023年度审计计划 | 同意 |
| 2024年3月20日 | 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聘请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同意 |
| 2024年4月29日 |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审议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 同意 |
| 2024年5月7日 | 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审议《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同意 |
| 2024年8月27日 | 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 同意 |
| 2024年10月27日 | 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同意 |
| 2024年3月20日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审议并讨论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 同意 |
| 2024年10月27日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第一次会议 | 审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增加关于公司ESG相关内容 | 同意 |
2024年4月15日
| 2024年4月15日 | 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对补选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 同意 |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本人在报告期内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时间 | 会议届次 | 议案内容 | 表决情况 |
| 2024年1月11日 | 2024年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 | 公司关于2023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损失的议案 | 同意 |
| 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 | ||
| 2024年3月20日 | 2024年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 | 公司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 同意 |
| 关于聘请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 同意 | ||
| 2024年5月7日 | 2024年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 | 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同意 |
本人认为,上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向关联方利益输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征求本人的专业意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本人积极关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针对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参与决策、监督、咨询等的作用。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4年1月11日,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年审注册会计师在会上向独立董事汇报了《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计划》。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年审注册会计师在会上向独立董事汇报了《公司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审计前沟通、审阅关键审计事项等,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本人出席了公司报告期召开的3次股东大会,并在会上与中小股东、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另外,本人也持续关注公司日常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督促公司切实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
(七)上市公司现场办公情况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全年履职天数23天,出席公司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3次、各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9次,参加实地调研2次、监管部门履职培训2次,切实发挥独立董事职能,为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治理提供支持。报告期,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两次来到公司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公司报告期重要技术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到公司财务部门了解公司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现场听取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专项汇报。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3项关联交易议案,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为生
产经营所必需,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在审议程序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征得了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同意,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按规定回避表决,严格履行了公司决策及信息披露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类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按照约定时间较好地完成公司所交付的年度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公司未发生该类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在报告期内收到前董事曹斌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并在股东大会上选举吴效超先生为补选董事,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高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经核查,公司董事的选举及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监督及协调能力,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形。
(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本人能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现场调研、召开专门会议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经
营信息,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审慎行使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本人专业特长,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和依法运行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对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葛敏
2025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