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巷(600370)_公司公告_三房巷: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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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巷: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中心/部室、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和干扰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审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九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条实施内部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行,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中心/部室、控股子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一些管理问题提出管理建议,协助和监督相关中心/部室、控股子公司落实管理改进工作;对重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审计对象对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内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撰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董事会。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经理层报告。如果出现不适合向经理层报告的情形,应当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对重大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对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审计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公司各中心/部室、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在必要的情况下,审计部可借助、委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力量进行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也可借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工作重点,拟定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董事会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二)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建审计小组,确定具体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拟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报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具体项目审计工作。

(三)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实施审计时,应采用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可。

(五)审计终结,审计项目负责人拟定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部根据最终复议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修改审计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和公司总裁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于十日内送达被审单位及有关部门。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财经纪律事项的单位或部门,审计部应拟定审计整改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长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审计部对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结果进行后续监督,并将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八)审计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将各类审计文件进行整理、登记、编号,建立内审档案并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公司秘密,或违反本制度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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