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取得综合授信 1 亿元,授信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为本次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次数不固定,借款余额不超 1 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按照签订贷款合同的规定执行。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6%。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目的是为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公司担保事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旭东廖东声莫伟华刘成伟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