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2-00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计提(冲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的回收可能性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证据,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发放贷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或对减值情况有好转的资产给予冲回。
一、涉诉的发放贷款项目计提(或冲回)减值准备情况
2021年度涉及诉讼的发放贷款项目10个,共计计提减值279万元,冲回减值1,390.62万元。
(一)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子公司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和公司”)因与广西五洋联动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公司”)等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75.19万元。2018年11月2日查封保兑人的唯一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投集团”) 农业银行账号20016201040006294内存款975万元(轮封),2019年1月29日开庭审理。2019年2月22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保兑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26日,收到五洋公司案件二审判决书,广投集团无须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1月25日利和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洋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利和公司与五洋公司、保证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暂缓执行6个月,约定每月按时还款20万元。但是在2021年7月至今,被申请人陈晓
宇、五洋公司未还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补充协议。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广投集团下属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简称“建燃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担保。2018年10月25日广投集团将持有建燃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民企广西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建燃公司突然由国有独资子公司变为民营企业,2021年9月海南康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建燃公司实行破产处理(2021)桂01破申36号,利和公司联合多家债权人向广西国资委反馈该情况,请求阻止其破产,未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拟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733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59万元。2021年该客户回款120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108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51万元。
(二)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因与南宁市更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源公司”)、唐秀用、五洋公司、建燃公司、广投集团等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40.31万元,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日查封保兑人的唯一股东广投集团农业银行账号20016201040006294内存款950万元(轮封),2018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19年2月22日,兴宁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保兑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利和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驳回要求广投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3日,收到更源案件二审判决书,广投集团仍无须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0月16日利和公司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源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利和公司与更源公司、保证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每月按时还款20万元。但是在2021年8月至今,被申请人之一更源公司、被申请人之二唐秀用未还款,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补充协议。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借款是以其持有的广投集团下属建燃公司开具的商票商业承兑汇票为质押担保。2018年10月25日广投集团将持有建燃公司100%的股权进行全部转让给民企广西恒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建燃公司突然由国有独资子公司变为民营企业,2021年9月海南康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建燃公司实行破产处理(2021)桂01破申36号,利和公司联合多家债权人向广西国资委反馈该情况,请求阻止其破产,未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下一步计划恢复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查封财产进行处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75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75万元。2021年该客户回款140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126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49万元。
(三)与黄海乐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黄海乐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黄海乐未能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和公司2019年1月15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965万元;2019年1月22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年9月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019年9月24日黄海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6日二审开庭,同年12月30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黄海乐需根据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20年6月,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桂0102执1363号,对黄海乐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的40%股权进行司法拍卖,2021年1月收到执行回款192.10万元,3月收到执行回款200万元。2021年4月27日收到黄海乐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合越公司”)的40%股权评估报告,股权评估价值为914.36万元,2021年8月30日收到黄海乐股权拍卖执行裁定书、通知书,黄海乐股权将于2021年9月27日挂网拍卖。2021年9月8日黄海乐向兴宁区法院转账898.69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借款本息,9月9日该案件主办法官将黄海乐股权拍卖撤回,该案件主办法官认为黄海乐已经全部清偿完全部本息,我公司于当日向兴宁区法院发送《关于停止拍卖黄海乐持有合越公司40%股权的异议》,异议表明黄海乐尚欠我公司该案件109.41万元以及关联项目奥润案件856.2万元并未清偿,请求继续拍卖黄海乐股权。2021年9与30日收到黄海乐执行回款898.69万元。2021年共收到执行回款1290.79万元。 2021年10月22日已向法院发送黄海乐案件,关联项目奥润案件的欠款明细表,下一步继续执行黄海乐股权,进行拍卖。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965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82.50万元。2021年兴宁区法院转来黄海乐执行款共计1290.79万元,冲回贷款本金965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482.5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0万元。
(四)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广西南山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山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和公司2016年12月21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682.5万元;2017年2月7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年12月6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019年3月13日南山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8月15日下达二
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南山公司需根据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项目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1年通过强制执行回款26.58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贷款是以杨雪岸持南山公司5%的股权质押,亿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南山公司95%的股权质押, 该公司经营异常,有多个诉讼纠纷,被多个债权人列为强制执行对象和失信人,股权价值蒸发殆尽,后续回款可能性较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00万元。2021年兴宁区法院转来南山公司执行款共计26.58万元,冲回贷款本金26.58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26.58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73.42万元。
(五)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贵港市金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木业公司”)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金华木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和公司2016年12月21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313.2万元;2017年2月7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年4月10日到兴宁区法院进行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项目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1年拍卖连带责任人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位,64个车位共卖出38个车位,获得执行回款215.23万元。2021年10月27日收到终本裁定。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连带责任人广西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位于贵港御江名城小区的地下车位24个,已向法院提起重启拍卖申请,法院已将材料提交辅拍机构。拍卖车位可实现部分回款,流拍车位将作抵债处理。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85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510万元。2021年兴宁区法院转来金华木业公司执行款共计215.23万元,冲回贷款本金
215.23万元,冲回相应减值准备129.14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80.86万元。
(六)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田阳县万祥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万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16年12月21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712.5万元;2017年2月7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年4月11日到兴宁区法院进行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万祥公司归还贷款本金495万元,其中2017年6月30日归还本金95万元;2017年10月30日归还本金250万元;2017年11月30日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如能按照约定还款,则从2015年3月8日起,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付,至偿清日止。蒙建傧和田阳县鑫
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和公司对鑫祥公司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凤马村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因调解无效,2018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8)桂0105执2198号之一,该笔贷款鑫祥公司用其拥有坐落于田阳县田州镇凤马村的土地使用权为万祥公司做抵押担保,该抵押物已被蒙建傧通过非法途径变卖给村民,现已建起多处非法居民建筑,且田阳县国土资源局和田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作为,想尽快处置变现很难。2019年7月26日,因无法执行查封财产终止本次执行。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495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97万元。2021年该客户暂无回款,考虑到该客户可执行财产有限,且抵押物处置较难,故计提减值99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96万元。
(七)与黄尚敏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因与黄尚敏借贷合同纠纷,2016年12月21日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60.5万元,2017年9月18日收到法院判决书,2018年2月7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22日向法院递交执行案件移送申请,将黄尚敏案件移送至田阳法院执行,2020年6月28日收到田阳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2020年11月27日收到田阳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贷款以黄尚敏名下位于田阳县玉风镇百民方屯的2054.2亩林权为抵押担保,经实地调查,该抵押林权2002年由百民村方屯小组为修路集体发包给周朝标、韦继成,2012年9月26日转包给黄尚敏,2013年3月1日周朝标又向黄尚敏再承包回去种植速生桉,我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办理林权抵押。从现有的资料分析,该林权抵押是否有效,尚有争议,对后期司法拍卖有一定的阻力。抵押物严重不足,未能覆盖借款本金。经实地调查,并邀请当地林业局专业人员测算,目前实际林地木材面积约700亩,木材价值约100万元,若处置该林权,未能覆盖借款本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00万元。该笔借款是以借款人名下2054.2亩林权为抵押,经了解该林权纠纷错综复杂、抵押物处置较难,预计无法收回,故2021年计提减值1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00万元。
(八)与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因与王晓宁、防城港市中能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能生物”)、侯惠霞借贷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
额622.5万元,法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3日收到《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12日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0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9)桂0102执恢83号),将王晓宁、中能生物名下资产抵债给利和公司,但受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尚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王晓宁贷款本金50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00万元。根据裁定书及2021年末资产实际情况,拟冲回相应减值准备3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00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能生物贷款本金173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73万元。根据裁定书及2021年末资产实际情况,拟冲回相应减值准备138.4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4.60万元。
(九)与蒙建傧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蒙建傧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蒙建傧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264.2万元;2016年9月27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年8月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017年10月10日蒙建傧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7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蒙建傧需根据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该笔贷款2019年11月28日,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决定书》,将此案件指定田阳县法院执行。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将蒙建傧名下资产抵债给利和公司,但受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尚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20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20万元。根据裁定书及2021年末资产实际情况,拟冲回相应减值准备8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0万元。
(十)与阙振锋等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
情况描述:利和公司与阙振锋发生借贷合同纠纷,因阙振锋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和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278.6万元;2016年9月28日法院下达《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年8月7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017年10月10日阙振锋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0月17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蒙建傧需根据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19年11月28日,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协调决定书》,将此案件指定田阳县法院执行,该笔贷款实际控制人阙振锋由于偷税漏税问题,被公安机关羁押。阙振锋经营的双龙米粉公司、双龙餐具消毒公司经营运转困难,资金链中断、流动资金严重不足,资不抵债。2020年10月23
日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贷款本金200万元,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20万元。2021年该客户暂无回款,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桂1021执69号),该客户暂无可执行财产,故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计提(冲回)减值准备情况
2021年度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项目6个,共计计提减值金额14,113.44万元,冲回减值金额705.62万元。
(一)应收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款项
2021年1月6日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7日指定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万通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万通进出口公司自2021年5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21年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拟对万通进出口公司的应收款项13,899.99万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由于2021年万通进出口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进而转回以前年度亏损产生了相应的投资收益,故该应收款项计提的减值未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应收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钢材贸易款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岑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岑罗公司”)因与广州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钢公司”)开展贸易合作,投入贸易项目资金共计7,002万元,于2015年5月终止贸易合作后,当年偿还货款2,000万元,2016年还款1,251万元,2017年还款2,065万元,2018年还款540万元,2019年还款110万元,2020年还款0万元,2021年还款0万元,累计收回贸易款项5,966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2020年3月岑罗公司对广钢公司进行走访,发现其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虽然还在经营,但经营业务不理想,亦无其他固定资产,岑罗公司每月催促其还款,但广钢公司以也在追收货款暂无能力支付为由不履行还款计划。岑罗公司于2020年10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11月22日,岑罗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冻结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账户5个,共计292,880.62元;查封名下不动产一处,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面积41,885.6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006.3.6-2056.3.5。由于广钢公司为海航集团的下属子公司,2021
年初,因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广钢公司被列入其破产重整的321家企业重整名单中,案件经裁定,已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海南省高院,并由海南省第一中院于2021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由于纳金(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以及没有能够证明货物实际流转的证据,岑罗公司判断胜诉概率较低,决定于2022年撤诉,由管理人确认债权。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债权表(八)》载明岑罗公司申报金额为37,498,751.42元,确定金额为34,881,030.00元,不予确定金额为2,617,721.42元。虽然海航集团管理人给予确认了债权,但据海航集团第一次债务大会所披露的债务共欠约17万亿元,自身的资产仅有1万多亿元,严重资不抵债。鉴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的期限不清,最终确认的债权尚未公布,最终该项目的债权得以分配的情况目前亦无法了解,在短期内岑罗公司无法收回广钢公司拖欠的款项。综上所述,出于谨慎性原则,拟将减值计提比例从2020年的80%调整到100%。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829万元,2021年拟补计提减值207万元,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1,036万元。
(三)应收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岑罗公司因与江珠高速公路珠海段有限公司(简称“江珠公司”)、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长江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97.4万元。法院于2015 年6 月15 日立案受理,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同年8 月11日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岑罗公司赔偿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因股权收购项目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700 万元(实际损失以第三方最终评估为准)。2016年2月24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应共同向岑罗公司返还诚意金3500万元,于2016年1-3月支付300万元,4-7月支付1200万元,8-12月支付20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按3年期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反诉费由江珠公司、新长江公司负担。截至2021年12月31日,江珠公司已还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诉讼费970.627万元,经双方确认,与该事项相关的款项已全部完结。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260万元,2021年拟冲回减值260万元。
(四)应收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2020年,公司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广西洲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祺公司”)、钦州钦廉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廉公司”)、广西五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房地产公司”)三家公司各100%的股权,
由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摘牌,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割手续,形成了应收地产集团10,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收地产集团153,075万元承接的债务款、应收地产集团承担的过渡期欠付的利息2,482万元、应收地产集团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债务款的利息1,579万元,共计167,536万元。
考虑到地产集团还款能力可靠,且有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为地产集团该款项提供担保,2020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拟按0.5%计提减值837.68万元。2021年公司收回应收款项59,239.56万元,冲回减值266.95万元。截至2021年末累计计提减值570.73万元。
(五)应收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款项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兴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兴通公司”)因与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560.6806万元,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2020年1月10日及2月28日,兴通公司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兴宁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及2020年3月3日下达裁定书:查封百铁公司投资建设的“嶺秀尚都住宅小区”的10套商铺、查封彭卫伦3处房产、冻结百铁公司4个银行账户、冻结彭卫伦6个银行账户、冻结黄爱敬5个银行账户。案件于2020年3月31日开庭。2020年5月15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百铁公司偿还兴通公司相关贸易款项及违约金。2020年6月8日,百铁公司、彭卫伦、黄爱敬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随后兴通公司也对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费的请求提起上诉。2020年8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上诉案件,该上诉案件于2020年11月26日开庭调解询问,2020年12月25日,南宁中院下达二审( 2020)桂01民终10421号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支持兴通公司增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8日,判决书生效。2021年1月19日,兴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兴通公司收到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款项2,552,356.80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对于该买卖合同,百铁公司以探矿权设定质押提供质押担保;彭卫伦、黄爱敬以其拥有的百铁公司共计5,183,695元的出资额提供质押担保;彭卫伦、黄爱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兴通公司对涉案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彭卫伦、黄爱敬承担连带责任。故按70%计提减值准备。
2020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1,288.37万元,因二审判决胜诉,收到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款项255.24万元。2021年拟冲回减值准备178.67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109.70万元。
(六)应收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金
情况描述:全资子公司广西五洲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简称“金桥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2018年8月及2019年5月与广西骏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公司”)签订合同号为南金桥招合﹝2016﹞12号、JQBG201807012201、南金桥合2019-042号、南金桥合2019-043号的大棚及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为十二年(2016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0日)。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自交接日起三年内为免租期,免租期起止日期为自交接之日后满6个月起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第三条第(二)点解释: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金桥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租赁期12年平均确认了免租期的租赁收入。截止2020年12月31日应收江南公司租金1,776万元。
债务人欠款可回收性分析:根据合同约定江南公司向金桥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目前江南公司均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约,未出现逾期情况。由于应收租金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免租期按租赁期12年平均确认了租赁收入产生,2021年末该应收款按2%计提减值准备。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与本事项相关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25.52万元,2021年计提减值准备6.45万元,2021年12月31日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1.97万元。
三、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计提(冲回)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为准确反映公司存货中开发成本的资产状况,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简称“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为公司存货中的开发成本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包括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凭祥万通人才小高地项目、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三个项目。根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桂资评报字2022第0026号),采用剩余法对相关存货在2021年12月31日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评估。其中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存在一定的资产减值,账面价值15,771.63万元,评估价值13,722.29万元,评估减值2,049.34万元。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因该项目地处中越边界,受越南新冠疫情影响,资产价值下降,账面价值6,010.28万元,评估价值4,251.11万元,评估减值1,759.17万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计提存
货减值准备1,706.52万元,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已计提减值2,073.80万元。根据评估报告,2021年公司拟对中国东盟(凭祥)国际客运站第一期项目补充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52.65万元,冲回五洲商贸中心项目减值24.46万元,合计计提存货减值准备28.19万元。
四、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的情况
(一)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计提减值的情况
公司 2016年7月1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议案,2016年7月21日公司和黄海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依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广西凭祥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2016〕第121号),确定新恒基公司60%股权的转让价为3,673.97万元。2016年7月26日公司向黄海乐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2,000.00万元,2016年7月27日新恒基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7月28日向黄海乐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000.00万元,2016年9月30日向黄海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673.97万元。新恒基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及物流贸易。2017年新恒基公司更名为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对合越公司的股权进行减值测试,出具《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持有广西凭祥合越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减值测试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桂资评报字2022第0042号),评估结果为60%股权的可回收金额为296.04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计提减值准备2,860.21万元,2021年拟补计提
517.72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合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累计计提减值准备3,377.93万元。
(二)万通进出口公司股权计提减值的情况
2021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万通进出口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27日指定祥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万通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的规定,对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万通进出口公司自2021年5月底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2021年拟对万通进出口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4,960万元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由于2021年万通进出口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进而转回以前亏损产生了相应的投资收益,故该减值未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对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2021年对诉讼项目、应收账款、大额资产等计提减值共计19,922.81万元,冲回减值共计2,120.70万元,合计减少2021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17,802.11万元。剔除万通进出口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计提的减值影响,公司2021年计提减值1,062.82万元,冲回减值2,120.70万元,合计增加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057.88万元。本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