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种业(600354)_公司公告_敦煌种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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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种业: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7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审查、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促进公司完善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提高效益。

第四条 审计工作原则:

(一)服务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二)客观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独立原则

独立进行职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四)保密原则

坚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商业秘密。

(五)回避原则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 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党委和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定期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四)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真实、客观地反映所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业务体系、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

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审计法规、规范及标准。

(二)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执行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及年度经营计划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各分、子公司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

(四)对各分、子公司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五)对各分、子公司资产管理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各分、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等进行审计。

(七)对各分、子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督促各分、子公司整改审计问题。

(十)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十一)按要求向有关机构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开展对公司的各类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部门主要权限:

(一)依法依规调取和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相关凭证、数据、资料和文件等。

(二)依法依规检查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工作流程中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有权对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调取相关资料。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配合审计工作。

(二)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审计资料。

(三)对于审计咨询事项,相关人员应当给予详实答复。

(四)认真开展审计问题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各分、子公司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性的监督审查并作出客观评价。

(二)经济效益审计:对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任期内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公司决策部署,生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分、子公司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情况进行审计。

(五)专项审计:对公司确定的各分、子公司特定事项进行审核和稽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资料立卷归档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方式

(一)按照审计主体不同,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自主审计: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2.联合审计:审计事项涉及财务、管理、工程等多方面任务时,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审计组,共同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委托审计:对特定事项开展专业审计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按照审计地域划分,采取以下两种审计方式:

1.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异地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将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至公司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及内容:

(一)基本要素:标题、正文、签章、报告日期等。

(二)报告内容: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问题、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经过二级复核后,报主管领导审定。

(一)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二)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实施复核,即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一级复核、部门负责人二级复核,形成初稿。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提交相关会议审定。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应当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加强与监察等内部监督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评价、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责任:

(一)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二)对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业务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事项的保密性负责。

(三)对审计人员不能依法廉洁从审、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责任:

(一)对拒绝或故意拖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造成的后果负责。

(二)对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行为负责。

(三)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对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推进情况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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