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年度薪酬实施办法 (2017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使公司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在资本市场长期保持绩优股的良好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强化公司对董事长、董事、监事的激励与约束。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类薪酬指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比照同行业规模相当的医药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综合确定。 第四条 董事长的年度基本工资薪酬确定为 126 万,经营管理业绩薪酬为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的 0.7%,利润增长激励薪酬为净利润增长额的 0.3%。 基本工资按核定金额分月支付,经营管理业绩薪酬、利润增长激励薪酬于年度报告公布之后支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专职)年度津贴 10 万元,监事(专职)年度津贴 5 万元,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为 10 万元/人。 第六条 公司当年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时,经营管理业绩薪酬和利润增长激励薪酬按上述方法减半支付。 第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按年度报告中公开披露的当年财务指标及实现净利润情况,核定当年的经营管理业绩薪酬和利润增长激励薪酬,年度薪酬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董事长、董事、监事的年度薪酬收入应照章纳税,由公司代为扣缴所得税。 第九条 若国家今后公布有关年薪制度、期权制度等规定,影响本方案的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不足需对本方案进行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决议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