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9 月 21 日,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智义承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锦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松投资”)、上海翠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翠松投资”)、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夏文戟先生签订了《关于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 61,179 万元受让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松制药”)75%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业绩承诺”的相关约定,锦松投资、翠松投资承诺清松制药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300 万元,如清松制药未达到该年度承诺利润,公司有权在清松制药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要求锦松投资、翠松投资及(或)夏文戟连带的按以下公式对公司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该年度应补偿金额=该年度承诺净利润-该年度实际净利润。 2017 年 4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原股东对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 140ZA3373号]。经审计,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1,136,054.45 元,业绩承诺完成数为 53,000,000.00 元,与业绩承诺差异 1,863,945.55 元,实际完成业绩承诺的 96.48%。 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已收到由锦松投资一并支付的清松制药业绩承诺补偿款 1,863,945.55 元。至此,锦松投资、翠松投资遵照协议约定对清松制药 2016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7 日